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分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总协)为规范对分会的管理,促进分会稳定、健康发展,按照中总协对分会机构实行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的原则,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总协所属各分会,是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注册的、为中总协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分会必须依据《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中总协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分会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分会实行中总协与其所在挂靠单位双重管理体制。中总协对分会在业务上实行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分会在党务、行政或行业政策等方面接受挂靠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组建分会应根据行业特点,本着有利于行业管理、有利于为会员服务、有利于促进总会计师队伍(包括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财务主管、财务部门负责人。下同)建设的原则。同一行业系统的各企业、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一般应参加本行业系统的分会组织。
第六条 分会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同时也是中总协的会员。
第七条 分会会员的《会员证》由中总协统一印制;授权各分会发放,并按中总协《会员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分会名称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分会。
第九条 各分会应根据协会章程并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本分会的《组织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