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编印艺术作品集和艺术教育论文集。
(3)中学组的艺术表演节目评选出现场展演的入围节目,于2010年寒假期间进行现场集中展演评选。小学组的艺术表演节目根据录像进行评奖,不再组织现场集中展评。
(4)举办全国第三届中小学生优秀艺术作品展览。
(5)举办全国中小学艺术教育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
(6)举行全国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闭幕式暨颁奖晚会。
六、报送节目和作品的要求
1.艺术表演类同一个节目的参加者必须是同一学校或同一校外教育机构的学生。
2.全省(区、市)中小学在校生人数达到1000万的(根据2007年统计数据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9省),报送艺术表演节目20个、绘画作品26幅、书法(或篆刻)作品20幅、摄影作品18幅。
全省(区、市)中小学在校生人数不足1000万的,报送艺术表演节目18个、绘画作品22幅、书法(或篆刻)作品18幅、摄影作品16幅。
3.各省(区、市)报送的艺术表演节目和艺术作品,中学组和小学组各占50%。小学组中,小学甲组的节目和作品均不少于80%,小学乙组的节目和作品均不超过20%;中学组中,中学甲组的节目和作品均不少于80%,中学乙组的节目和作品均不超过20%。
4.各省(区、市)报送的艺术表演节目中,中学甲组和小学甲组必须各有一个合唱节目,独唱、独奏、独舞节目不超过上报节目数的10%。
5.艺术表演节目用光盘报送,一式两份。光盘需制作成DVD格式,声音和图像需同期录制。声乐、器乐、舞蹈和校园剧(课本剧)需分光盘制作,不要将不同类别的节目录制在同一个光盘上。报送的光盘上需粘贴标签注明所在省(区、市)、地(市)、县(市)及学校名称,所在组别,节目名称和形式,指导教师姓名;光盘内不要出现所在地区、学校名称。
6.艺术作品按规定尺寸报送,无需装裱。在作品背面或另附标签上注明所在省(区、市)、地(市)、县(市)、学校名称、作者姓名、所在年级以及指导教师姓名。
7.报送的艺术作品不退还作者。凡获奖的艺术表演节目和艺术作品,组委会有权使用和发表(包括制作光盘、编印画册以及用于展览、宣传等相关活动),不支付演出者和作者报酬,演出单位和作者享有署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