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民民主,这是我们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小平同志曾深刻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这种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民主是基础,法制是保障,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法制,不讲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也决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进步的民事审判,这是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包容的内涵。
(三)民商合一
民商合一,这是顺应民商理论发展趋势,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要求。20年前,把经济审判从民事审判中分离出来,分设了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这主要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为当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确实存在不少经济纠纷,需要有相应的机构来审理这类案件。正如有的学者当时所指出的那样:经济诉讼法在理论探索上的失败,其根源在于经济诉讼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诉讼形态,或者更本质地说在于经济诉讼只是一种无法同民事诉讼相区别开来的人为“虚构”。所以,与其说是一种科学的划分,还不如说是一种历史的沿革。这种划分,既不科学,又不切实际,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
从民商分立到民商合一,这是民事审判发展的必然趋势。民商合一大民事格局的形成,职责分工就较为明确了,即在实体法方面调整的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的是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等方方面面的民商关系;在诉讼程序方面,适用的是
民事诉讼法;在经济一体化、法制统一性方面,适应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与国际民商衔接。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民商合一的体制。从民商分立到民商合一是经济发展的必然,是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的必然,也是民商理论与民商审判实践发展的必然。民商合一,必然引发法院机构设置的调整,从最高法院的机构来说,就是将原来分设的民庭、经济庭、知识产权庭及交通庭(海事)统称为民事审判庭,根据民事案件的性质和类型,再分设民一、民二、民三、民四等四个民事审判庭,统一在民事审判这一大的框架内,使之成为统一的整体。这不只是名称的改变,而是一次符合理论与实践的科学调整。
(四)有中国特色
我们要建立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前面讲的坚持法治,保障民主,民商合一及与国际民商的某些方面相衔接,这些只是现代民事审判制度上的一些基本特征。但是现代民事审判制度最本质的内涵,是必须具有中国特色。总的说,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符合中国国情,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既是原则,也是内涵。在机制上应当有这样几方面的内容:一是以严格执行法律为主、司法解释为补充,兼用中华民族的道德规范的法律适用机制;二是调解、仲裁、诉讼多管齐下,协调发展,便利群众解决纠纷的程序机制;三是公开、公正、高效,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依法独立的审判工作机制;四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廉洁自律、爱岗敬业、适应时代要求、具备综合素质的法官队伍建设机制;五是办公现代化、智能化,以薪养廉的物质保障机制。
(一)关于适用法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