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不只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更重要的是进入新世纪对民事审判工作所面临的形势要求。前半个世纪的民事审判道路曲折,但进入新的世纪,时代对民事审判工作就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这样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就是时代赋予的重任了。
新世纪初,将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键时期,我国综合国力将进一步增强。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需要:一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进一步发展、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各项重大改革措施相继出台,国际国内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各种利益调整、冲突必然增多,各种深层次矛盾也日益显露出来,这里的很多矛盾和冲突是要靠民商法来调整、规范和保障。二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将进入一个更新的阶段,依法治国将更加深入人心,成为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人治的陈旧观念和做法必然逐步被人们所摈弃,公民的法治意识将不断增强。这些都需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来适应。三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的实施,将带动全国经济的发展。西部大开发,涉及全国战略发展计划,离不开依法治理,这就需要为民事和经济活动,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法治条件。实施西部大开发首先要转变思想观念,其中重要的是法制观念,公正司法观念,市场经济观念,效益、效率观念等,对我国西部来说,转变这些观念尤为重要。四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对我们经济法制建设产生重大影响。可以认为,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加入世贸组织,这是第二次大的改革开放。因为西部大开发和加入世贸组织,最主要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是市场开放。入世后,由于不正当竞争增多,经济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可能导致一些企业破产倒闭,劳动力自由流动进一步加快,涉外案件、证券、期货、知识产权案件必然增多。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它要求平等竞争、自由竞争、公平竞争,建立信用机制,减少政府控制程度。此外,科学技术的进步,数字化、网络化的发展,人类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时代,这些必然对民事审判制度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无论是历史还是现实,都要求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为适应这种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对内设审判机构进行了调整。这种调整,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的需要。审判部门的机构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体制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机构改革的特点是:(1)为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结构设置实行三个“分立”即立审分立、审监分立、审执分立;(2)借鉴吸收国内外有益经验,建立民商合一的大民事格局;(3)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采取多项改革措施整体推进;(4)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实行法官与其他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按照与三大诉讼法相对应划分三大审判。所以我们说,人民法院内设审判机构的这一改变不只是机构的撤并,而是为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它不仅影响民事审判本身,而且将会对立法、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等产生一定的影响。审判实际部门民事审判新的格局、新的分工,正是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法律科学理论,它必然对未来民事审判的发展方向产生重大影响。这一变化将会成为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创新的转折点,影响是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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