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对民事权益的保护,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市场经济对人民法院的基本要求是通过法院的审判活动来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保障市场机制的有序运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必须依法制裁违反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同时市场经济也要求法院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民事权利,这两项要求是相辅相成、紧密相连的,人民法院通过民事审判活动对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有效的保护,这正是市场经济得以健康有序地运行的前提。所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民事权利如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就能维护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有句名言说:“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活动本身不会为社会创造财富,但是确能有效地激励人民创造社会财富”。人民法院通过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充分发挥个人创造的内在潜力,促使人们合理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的效益,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4.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条件。长期以来,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一直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尤其是在十年动乱期间,那种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的肆意践踏,可以说到了无以复加的境地。“文革”以后,国家先后制定了不少重要的法律,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来,法制进一步完备。应当说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包括
宪法和各部门的组织法、民商法、行政法、
刑法、诉讼法等都已具备,并不断完善,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都已有法可依。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中,主要是调整民事关系、规范和维护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而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大量的也是民事案件,因此民事审判工作抓不好,就意味着国家制定的民事法律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就难以顺利实施。由此可见,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也必须高度重视对民事权益的保护。
那么为什么在社会生活,尤其是在审判实践中会忽视对民事权益保护的重视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没有摆正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片面强调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而忽视了个人利益,人为地把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对立起来。应当说,这三者有时候会有矛盾,但大多数情况下是互相联系、互相依从的,是互补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可以说没有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也就没有个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没有个人利益也就难以保障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计划经济形成的是卖方市场,为了保证国家对每个人提供必要的产品,必须侧重于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否则就会造成社会和经济的不稳定。而现在的市场是买方市场,要搞活经济必须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如果不注意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就不可能提高和刺激消费,让消费者拿出钱来发展经济。现在老百姓在银行的存款已经达到6万多个亿,有的就是担心自己的血汗钱被流失,或者说是心里没有底,之所以产生这种心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民事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所以往往一个案件的处理不正确,就会影响一大批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比如说,存款纠纷、存单纠纷处理得不合理,存款人、单证持有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就可能影响一大片,甚至发生挤兑现象。过去我们常讲处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线,也就是这个道理,这是实践经验的总结。现在很多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除了刑事上的一些大案、要案外,大量的是民事案件,这类案件关系人们的切身利益,许多案件有代表性、典型性,所以对处理结果有不少有类似情况的人很关心,影响就大。现在还有部分人认为民事是小事,这种陈旧的观念既没有看到民事案件关系千家万户,具有典型性,也没有把民事活动和社会活动、经济活动与两个文明建设紧密联系起来。以前民事活动以公民的个人消费为主,因此表现出来的也是家庭的“琐事”、个人的“小事”。今天则是任何民事活动都不可能离开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影响,是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反映。因此与过去相比,现在的民事活动范围要广的多,反映的社会关系复杂的多,就拿传统的离婚案件来讲,现在有的离婚案件反映出来的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外,紧密联系的还有经济关系。有的家庭本身就有公司、企业,婚姻关系的破裂必然引起对企业财产的分割。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有时很难分清楚。这就给财产的分割带来了困难。现在的公有住房经过房改,在离婚案件、继承案件中,就会涉及到房改房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国家的经济政策鼓励发展个体经济、家庭经济,这必然与婚姻家庭关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小家庭联系到大社会,家庭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的经济活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国与家是紧密相联的。据统计,1999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债务案件首次超过了婚姻案件,看来这样一个趋势会延续发展下去,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社会经济结构大变化的前提下,这个变化还可能加速,债务案件的数量还要增多。所以从这个角度上看,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民事活动在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当中的重要作用,从而高度重视对民事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