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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在国家法官学院中级法院院长培训班上的讲话--高度重视对民事权益的保护

  4.制止权利滥用的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不能因为自己行使权利而损害他人的权益,更不能损害国家或者集体利益。有的民事权利还是互相制约的,一方行使权力,可能使他方不方便,或者使他人的权力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行使权力就应当有一个限度,超过这个“度”,就可能构成权利的滥用。如无理先告状,故意拖延诉讼,有意扩大对方损失,别有用心钻法律的空子等等。在实践中,权利滥用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一些财产案件中,表现在请求权和处分权上。合同法给予了当事人很多法律救济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比如抗辩权、先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撤销权、代位权等,有些是原来三个合同法中没有规定的,正因为这样,更要强调不能滥用权利。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如果权利被滥用,就会干扰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常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其实更重要的应当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信用经济,是道德经济。权利被滥用往往就是不讲法治、不讲信用、不讲道德,从而使市场经济不能有序发展。
  下面再谈谈关于保护民事权益的手段问题。不言而喻,依法保护民事权益还必须采取必要的手段,其手段主要是两方面:
  首先是程序上的保护。诉讼程序不仅是保护诉讼主体的一种手段,而且本身就有独立的价值。以前对程序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历来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这几年应当说有很大的转变,一再强调程序和实体的并重,强调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没有程序的公正就不可能有实体的公正。程序的公正不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而且本身就是司法公正的体现,所以要高度重视程序公正。我们审理案件的过程具有非常严密的程序性和严格的规范性,它限制我们法官在解决纠纷时可能出现的主观随意性,实现司法公正就需要严格遵循诉讼程序。只有按照严格的程序作出的裁判,才能实现裁判的公正和社会的正义。程序作为保护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的主管。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如果我们不能正确解决法院应受理哪些案件,那么就可能发生超越权限管了法院不该管的事,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会偏离审判方向,造成不好的社会效果,或者出现裁判的不公。例如非法“传销”案件,如果单纯作为“买卖”,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也会有口头合同,一般发生纠纷都是货给了没给货款,现在到法院打官司,你说能不能受理?我看至少不属于根本就不能管的事,那么,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要通知暂不受理呢?这是因为国家对“传销”活动正在进行清理整顿,非法传销将被禁止或取缔,如果我们受理这些案件,可能会得到一个相反的结果,以至支持“传销”,这和国家清理整顿的大方向是矛盾的,因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统一。办案要服从大局,不要只看某个具体案件,胸中无大局,审判工作就可能偏离大方向。
  2.案件的管辖。争管辖是我国长期不能解决的怪现象。当事人打官司,法院为什么要争管辖,这不是怪事吗?从诸多案件看,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地方保护主义作怪。因为要保护地方的利益,就先要把对案件的管辖权争过来,这才有胜诉的可能,所以争管辖实质是决定诉讼的胜负,由程序不公决定实体不公,这也是为什么当事人到外地打官司很难打赢的原因。
  二是裁判不公。如前所述,要保护地方利益,首先要争管辖,争裁判权,目的是偏袒一方,作出不公的裁判。现在有的法院为了争管辖,可以改变当事人请求的理由和事实,可以改变案由。比如,房地产案件,本来是不动产纠纷,改成债务纠纷;本来是物权争议,改成债权争议。不难看出,如果不归自己管辖,判决很难是公正的,判决没有社会公信力,当事人也很难信服。在管辖问题上,我们能不能正确执行有关管辖的规定,就是对民事权益能不能采取正确的保护手段。从审判实践看,当前在指定管辖上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本来很明确的,只是为了地方的、部门的利益,或者是当地哪一位领导干预了此案,而需要指定管辖。二是指定管辖本来是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即当事人请求法院审理的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受理,而不是解决案件的实体权利的处理。比如,合同纠纷案件,指定管辖时只能明确该合同应由哪个法院受理,至于合同有效、无效等,应该通过实体审理才能解决,如果在指定管辖的裁定中即予认定,这就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指定管辖的范围,既影响了受理案件的法院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也影响了对当事人权利的公正保护。
  3.财产保全。诉讼保全的目的是保障判决的执行,保障当事人在未来判决中所保护的权利能够实现。如果案件终审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虽然得到法院的确认,但由于法院没有应当事人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待到强制执行时,义务人转移或耗费了已有的财产,由此发生没有可供再执行的财产,这就会使判决所保护的民事权益得不到实现,这样的判决无异于一纸空文。从实践看,该保全的没有保全,这里有人为的因素,有工作上的失误,也有可能是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此外,同一标的物重复保全,这也是地方保护主义的一种形式,这种现象可以说屡见不鲜,而且多数情况下是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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