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审判工作形势与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在浙江省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一、回顾民事审判工作的历史进程。把握发展趋向
人民法院成立已近半个世纪,讲一点半个世纪民事审判的历史,对我们会有所启示。在半个世纪中,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经历了一个异常曲折的发展过程,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包括民事审判工作也发生曲折的而又巨大的变化,回顾所走过的历程,我认为最鲜明的特点是反映着时代形势的变化与要求,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即从人治到法制到法治;办案从无法可依到主要依靠政策,到依靠政策与法律相结合,到严格依法;审判人员从经验型向政策型向法治型高素质发展;这个过程也可以说是法制建设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从低标准向高标准、从低水平向高水平发展的过程,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反映出来:
第一,从法制建设的发展道路上看。新中国成立,整个旧的国家机器被砸碎,废除了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六法全书》及其法制体系。各项工作包括法制工作百废待兴,只有一部起临时
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建国后三年经济恢复时期,阶级斗争是社会的主要矛盾,采取的方法是暴风骤雨式的群众运动,土改、镇反等一系列群众运动主要是围绕着巩固政权和恢复经济,但在法制建设上还是做了许多工作,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制定了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的第一部法律:《
婚姻法》,当时毛主席说,
婚姻法是有关一切男女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
宪法的国家的根本大法之一。这部法律颁布后,全国掀起了一个反对封建包办买卖婚姻的高潮,离婚件数急剧上升。从1950年的46万多件到1953年上升到117万多件。此后又陆续制定了《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条例》和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1954年颁布第一部
宪法,应当说这段期间法制建设还是比较活跃、进展比较快。1956年在党的“八大”会议上,当时任最高法院院长的董老在向“八大”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不久这一思想受到了批评,使刚刚起步的法制建设受到了严重影响,这是我们党在法制建设上第一次遭受重大挫折。以后在指导思想上强调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治国方式是靠政策、靠领导人的讲话而不是靠法律,不是靠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1957年“反右”,法律界成为“重灾区”,许多法律工作者被打成右派分子而加以批判和鞭挞,当时主要是三个观点遭到批判:一是独立审判,这是“以法抗党”的一个最突出最严重问题;二是“先定后审”还是“先审后定”成了划分是否为右派的分水岭;三是“旧法观点”,主要是讲法律的“继承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也是定为右派分子的罪名,这场政治斗争,使我国法制建设严重受挫。1958年搞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高举三面红旗,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上看,无疑这又是一次对法制的破坏,是一次不讲法制的群众运动。“一平二调”、“一大二公”、“刮共产风”、“平调风”等等实质都是宣告人身权、财产权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说1957年是不讲法制的政治上的一次重大失误,1958年就是一次不讲法制的造成经济上重大损失的人祸,这两次运动所尝到的是政治、经济不讲法制的苦果,在这种形势下,以保护人身、财产权为职责的民事审判工作也就无法很好地开展。1962年党召开七千人大会,提出接受教训,纠正错误,但在当时左的指导思想下,没有也不可能取得很好成效。紧接着“文化大革命”又开始了,这场“革命”则更是对法制的恣意践踏和破坏,更无法制可言。一些老的无产阶级革命家都无需任何法律手续和经任何法律程序被抓起来,多少人无辜被害或深陷囹圄,在法西斯式的专政下,丧失了法律所保护的一切,人治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当时主要领导人的讲话就是法律,违反了就是违法。60年代初期准备或正在起草的一些基本法律,如
刑法、
刑事诉讼法、民法、
民事诉讼法等等都被迫停止了,一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这段时期的法制建设是空的、不堪回首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我们国家发生了历史性的重大转折,尤其从法制的角度看,这次会议不仅总结了建国以来不讲法制的惨痛教训,而且深刻阐述了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在党的历史文件上第一次提出“为了保证人民的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强调“这种制度和法律应有的稳定性和极大的权威性”,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时邓小平同志还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还具体提出了要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决平反和纠正冤假错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和小平同志的这些重要观点,是花了很大代价而得出的正确结论,是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性贡献,从此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到目前为止,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337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6000多个法律、法规;国务院制定了700多个行政法规,一些基本法,如
刑法、民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以及一些重要的民商事等重要法律都是在这一时期制定的,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可以说绝大多数是民商法,可以说基本做到有法可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逐步健全,虽然还不够完备,但无论从立法的速度,从人们的法制观念,还是从执法环境应当说都有了很大改进和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