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把法治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治国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充分反映了我们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也证明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国人民向21世纪迈进的历史时刻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国之路,摒弃人治的信念和决心,把法治放在全局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是法制建设的历史里程碑。
总结半个世纪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给了我们深刻的启示,那就是法兴国兴、法衰国衰,今后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国的道路,更加注重法律的实施,净化法治环境,改善执法条件,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第二,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变化看。50年代初期,全国人口5亿多,而全国民事案件最高已达到200多万,占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80%以上,其中婚姻案件占80%以上,此外是房屋、宅基、债务、赔偿等几类案件。到了50年代后期,民事案件急剧下降,只剩三十几万件,文革期间降到十几万件,有两年还没有统计数(打内战、砸烂公检法无法统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尤其是前些年,几乎每年以两位数上升,1998年一审民事案件达328万多件,如果把经济纠纷案件、行政案件统计进去,就将近500多万件,我们把这些案件摆到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大范围里去看,就会发现一个规律,国家政治上民主、经济上发展的时期恰好是民事案件上升的时期,反之,民主遭到破坏,经济建设落后,民事案件就下降。所以,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上升,说明社会治安状况严峻或者说不好,但民事案件上升,却正好是反映我们国家经济发展,政治民主,法制加强,国泰民安。从民事案件的类型上看,也是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向多型化发展,以前很长一段时间内,民事案件主要是婚姻案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事案件急剧上升,而婚姻案件则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却相应下降,从原来只80%以上,下降到45%,并且还在继续下降,个别中等城市只占民事案件16%点几(北海市)。财产案件、人身权方面的案件所占比例却在上升,民事案件的类型也非50、60年代和70年代所能比。如果细分有几十种,假若把原来属于民事案件的经济纠纷案件统计进去就更多了。就是同一类案件,争议的内容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比如房屋宅基案件,过去只是作为一种生活资料,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分离,而且大多是涉及公民个人之间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现在的房地产市场其性质和内容就不同了,房地产成了商品进入市场,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曾一度私有,虽然后来归集体或国家后,土地的使用权是地随房走的,而现在则是房随地走,开发商品房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则不能作为开发商品房出售)。过去城市实行福利分房,现在房屋改革(实际很多地方早已进行),不仅是个人有所有权,而且将进入二、三级市场进行交易买卖、房地产货币化。住房制度改革,货币化分房逐步取代福利分房,动迁安置货币化取代以往统一安置单一化,不可售公有房差价置换,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以及金融系统及时推出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贷款政策等出台,房地产进人二、三级市场。这是多么大的变化。其他案件也是如此,比如名誉权案件、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过去很少,近些年来增多了,起初也主要是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涉及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名誉权比较少,现在企业成为市场主体,其声誉在市场竞争中非常重要,案件增多,如何保护则成为民事审判工作研究的一道重要课题。又比如过去涉外、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很少,现在不断增多,特别是涉台,值得我们重视。民事案件类型的变化,使民事审判工作发展的空间越来越大,新领域越来越多,处理难度越来越高,今后会朝着这个方面继续发展,所以任务越来越重。
第三,从审判运行机制上看。由于民事审判工作在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很规范完整的诉讼程序,加之受一些旧的习惯做法的影响,人们的法制观念也不强,因此民事审判工作的运行机制长期不规范,审判程序也没有真正制度化、法律化。50年代初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到50年代中后期最高法院曾经过十几个大城市的调查,搞过一个民事、刑事审判程序方面的规定,但并没有真正实行,到1982年才制定了
民事诉讼法(试行),1991年才修订了
民事诉讼法,这说明民事审判工作的运行机制是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到法制化的发展过程。近些年我们一直抓审判方式的改革,这个改革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机制的一个切入点,其推行和发展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强调实行公开审判,即董老在八大提出的“公开审判是审判活动的重心”,当然对“重心”的理解当初并不深刻,在肯定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同时,强调改革这种审判模式:大树下道路旁、程序不规范的模式;第二阶段主要是强调当事人举证,由过去的法院全面、主动地收集证据,到主要是认定、审查证据和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第三个阶段是审判方式改革一个关键性的阶段,也可以说进入攻坚阶段,就是强调要以庭审为中心,抓好审判方式改革的几个关键环节,尤其主要把开庭审理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就是要求有话讲在法庭(包括举证),有理辩在法庭,有证质在法庭,当然还有当事人举证,发挥合议庭的审判职能作用,处理好主审法官、当庭答辩规范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的职权关系等等,总之形成一种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审判机制,以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对于审判方式改革,上海会议对前一段已经总结了一些好的经验,但还要深化,这里遇到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更好地发挥合议庭的作用,也就是如何“放权”的问题,我们是法院的独立审判,也不搞什么当事人主义,而是从实际出发,因人因案而异,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审判机制,这也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由低水平向高水平发展过程,完全走向科学化、制度化、法律化的过程,最终达到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这个任务还很艰巨,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可以说“重头戏”还在后面,但改革是不可逆转的,我们必须锲而不舍。
第四,从审判队伍的素质看。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民事审判人员数量上增多,现在全国法院工作人员已达28万多,其中审判员已达17万,助审员6万多。这支队伍是由3万多人发展起来的,而且这支队伍在素质上有很大提高,这里主要是业务素质、法学理论水平有较大提高。50年代审判人员办案可以说主要是靠社会经验,靠的是有坚定的阶级立场,鲜明的阶级观点,深厚的阶级感情,那时法律少,很不完备,法官审案子往往是先定后审,长官定了,审理不少是走过场,公开宣判而不是公开审判,至于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情况更是习惯做法。长期以来形成一种请示制度,这种请示不光是适用法律的请示,包括认定事实的请示,领导人干预的请示等。现在如果仅凭社会经验去审理案件,无疑是不行的了,法官不是普通公民,不是一般的懂得法律知识,而是要求精通法律,熟悉、研究法律规定,正确理解立法精神,而且必须有扎实的法理功底,否则,要办好各类案件,尤其是新类型的案件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反复强调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而目前法官的状况离此要求还有相当距离。毫无疑问,今后民事审判工作的任务会越来越繁重,案件会越来越复杂,新的法律、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会越来越多,这就需要业务素质高的专家型法官,这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否则我们就很难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