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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机械工业部标准化工作管理条例

第三机械工业部标准化工作管理条例
 (1981年10月20日)
 (三技[1981]12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是发展航空科学技术的重要基础。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推行标准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立法工作。
  在航空工业中推行标准化,是坚持军工产品质量第一方针的可靠保证,是获得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对满足部队使用,适应战备需要,加速国防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为加强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水平,实现技术标准的现代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精神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技术标准(包括规范,以下简称标准)是从事航空产品设计、生产、使用及商品流通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凡是正式定型的航空产品的性能质量,通用零部件,原材料,制造工艺和装备,测试设备及试验方法等应当统一的技术要求,都必须制订相应的标准,并实施。
  技术指导性文件(如工艺说明书等)是一种属于标准化范畴的技术文件,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实施。

第二章 标准的制订和修订

 第三条 为保证航空产品的质量,满足部队战备要求,应特别重视有关产品性能质量方面标准的研究制订,要以科研、生产经验的总结和试验研究的综合成果为依据,不仅要考虑当前的基础,而且要兼顾将来的发展,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充分体现国防现代化的需要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政策。
 第四条 制订或修订标准时,要对同类产品的品种、规格进行优选及合理的分档,形成系列;对量大面广的零件、部件要尽量扩大使用范围,提高通用互换程度;各类标准要协调配套,并注意军民通用。
 第五条 在研究制订标准时,对国际通用的标准和国外的先进标准,要认真分析研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在技术引进时,应由标准化部门负责对有关国家所采用的标准进行分析论证,以保护我国的经济利益,促进国际间的贸易和技术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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