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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机械工业部标准化工作管理条例

 第六条 标准要根据技术的发展和战备的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和更改;更改是对个别条款和指标进行修正,修订是对整个标准进行重新论证和编制。

第三章 标准的分级、审批和发布

 第七条 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级,事业单位的标准相当于企业标准。部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部标准相抵触。
  国家标准(包括国家军用标准,以下同)——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而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部标准——是指在航空科研、生产和使用范围内(在一个专业或几个专业)应统一的标准。
  企业标准——是指在未发布国家标准和部标准及在上级标准不能满足本企业需要的情况下,要在企业内部统一的标准。为了不断提高产品性能和质量,企业可制订比国家标准、部标准更先进的产品性能质量标准。
 第八条 部标准由部批准发布,部标准的更改单经部批准由部标准化中心机构发布;企业标准由企业批准发布,必要时可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标准化中心机构备案,企业标准的更改单由企业批准并由企业标准化机构发布。
 第九条 标准的修订、废止必须由标准的发布部门批准。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条 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一经采用,就应严格实施。新产品设计是实施标准的最佳时机,要抓好产品方案论证、设计、定型、批生产各阶段的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产品定型时必须经标准化部门进行标准化审查,不符合要求不准定型,不具备性能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准投入批量生产。
 第十一条 一切产品都必须按照其性能质量标准进行试验验收,符合标准的产品由检验部门填发履历或产品合格证;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十二条 各企业为了实施国家标准、部标准需补充某些条款,提高某些指标时,可以制订该标准的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标准被修订后,从发布之日起,新设计或改进改型的产品应予实施。修订前的标准仍然对老产品有效,允许新旧标准在一定时期内并存。必要时,由部发文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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