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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机械工业部标准化工作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标准的解释,由标准的审批机关或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第五章 标准化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部标准化委员会,是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技术协调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部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2.重大标准的技术协调、审定、审批。
 第十六条 部科研技术局是部标准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统一归口管理部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国家和部的标准化方针政策;
  2.组织编制部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标准化科研经费的预算并负责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
  3.负责组织部内外有关重要标准的技术协调;
  4.负责我部起草的国标、军标以及部标准的报批和发布;
  5.协同有关生产技术主管部门组织重大技术标准的实施;
  6.协助有关部门审理标准化科技成果。
 第十七条 部标准化研究中心机构是标准化技术总归口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部标准化规划、计划,并开展标准化课题的论证;
  2.组织或承担标准化的基础理论研究及标准化效果的分析统计;
  3.受上级委托组织或承担国家标准的起草工作及在部的统一计划下组织或承担部标准及我部有关的外部标准的制订、修订、技术协调、科学试验;
  4.组织部标准及我部负责起草的上级标准的审定及部标准的报批、编号,承担部标准及上级重大标准实施中的解释、宣传教育、技术反馈等工作;
  5.承担部标准的出版发行及国内外标准资料的收集;
  6.归口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20日常技术工作,组织参加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7.组织标准化学术交流,编辑出版《航空标准化》杂志;
  8.负责部标准化系统的业务指导及人员培训;
  9.负责部级新品定型的标准化审查及重大技术引进的有关标准化的分析论证。
 第十八条 在部标准化中心机构的业务指导下,按专业或系统设立若干标准化专业技术归口单位,开展日常工作,并由部发给归口单位专用印章,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提出本专业标准化规划、计划;
  2.组织和承担专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及相应的科学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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