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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机械工业部标准化工作管理条例

  3.协助标准化中心机构组织本专业标准的审定和解释本专业标准;
  4.归口或参加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
 第十九条 各工厂、研究所应设总工程师直接领导的标准化工作机构(科或室)主管本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标准化方针政策及规划、计划;
  2.组织编制标准化规划和计划,归口负责标准化经费的预算和使用;
  3.承担上级下达的标准化工作任务和组织承担企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开展标准化的试验研究,解释企业标准;
  4.组织实施各级标准,开展标准化效果分析统计、宣传教育及基础理论研究,向有关部门反馈标准化情况,负责标准化成果的评选;
  5.参与新品方案论证并提出标准化要求,负责提出新品论证、设计定型、生产定型各阶段的标准化技术分析报告;
  6.负责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
  7.组织或参与标准化学术、经验交流及标准审定等活动;
  8.收集有关标准化方面的资料。
 第二十条 根据标准化政策性、技术性、综合性均很强的特点,应从有实践经验和组织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标准化工作人员,它们是整个科技队伍的组成部分,要加强培养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科技成果是整个科技成果的组成部分。对标准研究制订和开展标准化科学试验做出成就的工程技术人员、干部和工人应给予荣誉或物质的奖励,并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部标准化科技成果纳入部科技成果评选范围,企业标准化科技成果纳入企业科技成果评选范围。凡参加部标准研究制订的主要人员,在标准发布后,由部发给《航空标准化科技成果证书》以资鼓励。

第七章 标准化计划与经费

 第二十三条 部标准的研究制订计划和发展规划,是部科研计划和发展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根据国民经济及国防建设的方针、政策进行编制,并应与全部的科研生产建设计划和发展规划相适应,标准的研究制订和试验项目应与新产品的研制项目结合起来进行。各单位应将上级下达的标准化任务纳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定期检查考核,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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