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计件工资、超额计件工资的,要掌握以下几点:(1)必须是领导班子比较好,生产任务比较饱满,供销正常,管理有基础的企业。(2)必须有平均先进定额。定额要参照全国和本地区同行业的平均先进水平以及本企业的历史最好水平,在科学测定的基础上制定。(3)必须有合理的计件单价,单位产品成本中的工资含量只能减少不能增加。(4) 必须建立定额管理制度。定额开始要半年修订一次,正常情况下一年修订一次。具备这些条件的,经过上级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严格审查批准方可实行。凡不符合上述条件,已实行计件和超额计件工资的要停止实行,认真进行总结和调整。
实行计件工资和超额计件工资的,都不得再重复提取和发放奖金。在当前定额不准,还达不到平均先进水平的情况下,必须规定计件限额,多得的部分不能超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到三十;实行超额计件完不成定额的要适当扣发基本工资。同时还要处理好前方和后方,主要工种和辅助工种,青年工人和老工人,干部和工人之间的关系。(三) 要同企业整顿紧密结合,重点抓好企业内部的经济责全制。
实行经济责任制,必须把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到搞好企业整顿,改善经营管理,搞好技术改造上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要以实行经济责任制为动力,认真整顿和建设好企业的领导班子,抓好职工队伍的建设,搞好民主管理。要根据实行经济责任制的要求,扎扎实实地把原始记录、各项定额、计量统计、质量检验、设备维修等各项基础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一项一项地建立健全起来, 加强经
济核算, 提高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要严格按照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多余职工
可分期分批组织学习,搞好职工技术培训。要严格整顿财经纪律,反对一切歪门邪道,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严肃进行处理。要认真整顿劳动纪律,对个别严重违反纪律、屡教不改的职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辞退或开除。
(四) 要加强计划指导和监督,讲求社会经济效益。
一是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要全面进行考核, 不仅要考核利润, 同时还要考核产量、质量、品种、成本及供货合同。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不同的任务要求,考核的指标可作适当增减。完不成考核指标的,要按照国务院[1980]23号文件的规定,相应扣减企业的留成资金或超收分成资金。
二是采取经济办法和行政干预,促进产需结合。有条件的主管局和公司,可用内部价格的办法适当调节企业之间“苦乐不均”。对于少数生产低利短线产品和小商品的企业,在核定其利润留成比例、包干基数和超收分成比例时,可给以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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