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交通部颁布,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81〕交港监字206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防止灾害性事故发生,保障港口、船舶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运输生产,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港口和水域从事危险货物装卸和运输的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规则中所指危险货物包括贸易性军用危险物资。但船舶装运其它军用危险物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 港务监督(包括航政机关,下同)要加强对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有关船舶、单位和人员应接受港务监督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 船舶载运进口或过境危险货物,应在预定抵港三天前(航程不足三天者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所抵港港务监督报告所载危险货物(包括集装箱内所装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性质、包装和装载位置,办理进口签证,经批准后,才得进港、起卸或过境。
第五条 船舶装载出口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剧毒品、放射性物品、一级易燃液体(闪点低于28°C)、一级氧化剂、一级易燃固体、一级自燃物品、一级遇水燃烧物品、一级腐蚀物品以及其它与上述物品性质、危害程度相当的物品,应在装货三天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到港务监督办理《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单》,经批准后,方可装船。船舶装运其它一般危险货物,可由港口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副本抄送港务监督备案。
第六条 干货船装载爆炸物品或桶装一级易燃液体,必须事先申请船舶检验部门对其结构、装置及设备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发给检验报告,才准办理装载手续。
散装一级易燃液体的船舶必须具有船检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
第七条 船舶装、卸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部门应在开工作业前通知港务监督。船舶申请监装监卸危险货物,应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监卸需于作业前一天提出;申请监装,应于作业三天前提出,并附送装货配载舱图。配载舱图经港务监督核准后,不得任意变更。如需变更,应事先征得港务监督同意。监装合格后,港务监督签发《危险货物监装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