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加工和冷藏企业管理条例(试行稿)
(一 九八一年十一月商业部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肉类加工和冷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食品流通过程中的工业生产环节,是经营畜、禽、蛋品等鲜活商品的重要手段。企业必须牢固树立为生产服务、为消费服务的观点,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密切配合收购、调拨、出口、销售等业务活动,支持畜牧业生产的发展,调节市场供应,满足人民生活需要,促进四化建设。
第二条 必需按照工业管理的办法对企业实行科学管理,企业的业务由食品公司统一管理,实行以省级管理为主,地(市)、县级管理为辅的分级管理体制。
关于企业的人事管理,当地组织部门对企业主要领导人的任免、调动,应与主管其业务的食品公司协商一致后办理。
第三条 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凡涉及政策性的重大问题应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企业党委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生产为中心,组织各方面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
厂长是企业的行政领导人,禩企业生产、行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副厂长是厂长的助手,协助厂长分工管理。
第二章 计 划 管 理
第四条 企业必须实行计划管理,全面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要挖掘内部的生产潜力,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上级主管部门要为企业生产提供必备的外部条件。
第五条 企业各项计划的编制,肉类加工和冷藏企业要贯彻“积极可靠,留有余地”的原则,把主观能动性和客观可能性结合起来,搞好生产计划和各项计划的综合平衡。脏器生化药品的生产计划要贯彻“以需定产”的原则,搞好产销衔接。
第六条 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和不影响当地市场供应的前提下,企业可根据市场需要和生产能力,制订补充计划,生产市场适销产品。
第七条 企业必须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人员,执行工业统计制度和有关业务统计报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