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联合运输工作暂行条例

 10.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国际联运业务。

第二章  货物联运


 11.货物联运,必须按计划办理。对于代办托运和中转的整车(整批)联运货物联运服务部门应向有关承运单位提出计划, 办理托运交费, 并按承运单位的发送计划组织进货。
 12.零担货物联运,要掌握流向流量,原则上边收、边运、边转,为了搞好两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减轻中转港、站仓储压力,联运服务部门要尽可能按干线的发送方向有计划地组织均衡发运。干线要及时受理,及时发运。
 13.货主委托联运服务部门代办货物联运时,有按规定填写货物运单,并加盖发货单位公章(或个人私章)。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有关运输包装标准的规定。联运服务部门应按运单点收货物,检斤收费;发现票货不符,包装不妥,必须由发货人订正和整修加固后方能受理承运。
 14.中转港、站所在地的联运服务部门,对转运的货物,应按运单对货物进行复检、验收,并及时与接运部门联系,办理托运手续,由运输部门制票收款,组织中转。
 15.收货人委托联运服务部门代为领取的货物,到达地的联运服务部门在接到港、站到货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接运,并通知收货人提取,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直接送货上门业务。
 16.对联运货物应实行严格的交接制度。港口、航运、公路、铁路、民航以及短途驳运各环节之间,都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杜绝“信用”交接。
 17.联运货物自联运服务部门承运起,至到达交付止,在承运验收、运输、中转换装各个环节中,发现货损、货差、票货不符等情况。交接双方应及时、如实编制货运、商务记录,随货同行,并抄送起运单位,
 18.联运货物在交付时发现损坏、灭失,到达港站的联运服务部门应会同收货人共同编制货运、商务记录,交收货人作为索赔依据;并抄送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查询。被查询单位应密切配合,不得借故推卸责任。在责任不清时,最后签收单位为承赔单位,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负责理赔。
 19.收货人应在索赔期限内, 向到达地的联运服务部门提出索赔要求, 必须附有货运、商务记录和价格证明。属于联运服务部门责任的,货物赔偿应按货物发运地点的国家调拨价格另加全程运杂费、包装费(调拨价中已包括包装费的不另加)计算。
 20.无法交付的联运货物,运输单位或联运服务部门均不得擅自处理,要千方百计查追,尽量做到物归原主。处理方法应按国家经委颁发的《关于处理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旅客联运

 21.各地港、站或联合售票所,要积极开展各种运输方式客票的预订、代售业务,使旅客可一次买到铁路、公路、水路、 民航等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客票, 分段换乘车、船(飞机)并办理行办托运、接送等服务项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