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在旅客中转量较大的城市,联运服务部门应把旅客联运服务作为重点工作,可设立旅客联运服务站,开展代办中转客票和介绍临时住宿等业务。在火车、轮船上,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随车(船)发售中转换乘其他运输工具的客票和介绍住宿等服务项目。
23.随着人民文化生活的日益提高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在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包括行、宿、食在内的旅游联运服务。
第四章 联运服务公司
24.联运服务公司(部、站)是一个独立核算的专业性服务企业,主要以提供劳务的方式为社会服务,它既为旅客、货主服务, 也为运输企业服务; 因此,一般不直接经营车、船运输生产业务,但应根据需要扩大仓储、中转换装能力。其服务项目主要为;代售客票,代办行包、货物托运,中转换装,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代办财务结算以及集装箱业务等,
25.为不断扩大联运业务,加速形成全国联运服务网,要积极引导联运服务向专业化经营的方向发展。联运服务公司(部、站)的开业,要经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登记。
26.联运服务公司(部、站)的建设,应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在条件尚未成熟的地区,可先将各运输企业兼营或联合运输指挥部兼营的联运服务站(组),逐步组成独立核算企业;也可按自愿互利原则实行合股联营。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特别是在重点港、站,可组织铁路、水运等于线与地方运输的有关企业合股联营联运服务业务。
第五章 运输协作
27.为了保证港、站畅通,加速物资疏运,港口、铁路、公路、航运、市内搬运以及物资部门之间,必须密切协作,做好预、确报和中转换装工作,有条件地组织车、船直接换装货物,以缩短车船和货物的停留时间。
28.加强各运输部门与有关企业之间的运输协作,建立、健全运输协作办事机构的各项制度,及时沟通情况。抓好装、卸、搬运等环节,共同完成运输计划。
29.对经济联系密切和车、船对流频繁的城市之间,应采取经济手段和辅以必要的行政干预(如签证)办法,积极组织车、船回空配载和捎脚运输,以提高车、船实载率和节约能源。
30.大力开展专用线和专用码头共用,车站、港口与有关企业之间要互创条件,采取签订协议(合同)、合理付费等办法,做到装卸机械、动力、装卸劳力等的协调配合,以挖掘现有设备潜力,缓和车站、港口库场的压力。
第六章 财务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