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货物联运发生的运杂费,应按各种运输工具的现行运杂费率和各换装港、站中转包干费标准计算。
32.费用的结算根据资金收付的不同情况,按人民银行的结算制度和联运服务部门与参加联运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所规定的办法办理。各地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联运服务部门办理联运费用结算的监督,并准确及时地进行结算。违反协议(合同)迟交运杂费时,由责任方支付迟交金。
33.联运服务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对各承、托运单位的结算资金,必须分别列帐,严格核算,确保资金不错、不乱。
组织联合运输,要遵循运输部门的经营管理制度、办法,保证国家规定的各运输企业的经济利益。
第七章 组织领导
34.由国家经委和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等单位组成全国联合运输领导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研究和制订全国联合运输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拟订全国联合运输工作的办法、条例;规划全国联运服务网的建设;组织交流全国联合运输工作的经验,检查指导联合运输工作等。
35.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需要建立或保留原有的运输指挥部,负责组织、检查、监督各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运输,贯彻运输政策,完成运输计划,履行协议(合同)以及抓好各有关部门之间的计划平衡、协调衔接等工作。
地(市)县设置联合运输指挥部,可比照省级联合运输指挥部的组织原则开展工作。联运业务不多的地(市)县,可以不设置联合运输指挥机构。
各级联运(或运输)指挥部或联运办公室,不要包办代替各运输部门的生产业务,主要应抓好几个运输部门之间和产、供、运、销之间“综合部”的工作。
36.联运业务繁忙的车站、港口、路(港)厂(矿、林)等协作点,可设置联合运输办公机构, 由各运输部门及有关单位派业务人员参加。 这种基层运输协作办公室(站、组),是现场生产指挥的组成部分,应当健全、加强。
37.目前从各单位抽调参加省、地(市)。县联办的非固定编制人员要相对稳定,其政治待遇、工资奖励、生活福利等仍由原单位负责。联办领导要定期向原单位如实反映抽调人员的情况,作为考核、鉴定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 其 他
38.为了搞好联合运输工作, 各有关单位既要搞好团结协作, 又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各级联合运输指挥部要组织、督促各运输单位之间、运输单位与物资单位之间签订各种协议(合同),明确彼此的职责范围和经济责任。违反协议(合同)的,要按规定进行经济制裁。
39.联运服务部门应本着“薄利多运”和“多服务多收费”少服务少收费”的精神制定收取联运服务费、代办中转费、包干费等的收费标准,报经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批转后执行,严禁巧立名目,随意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