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交通标准化管理办法
(1980年11月8日)
((80)交科技字23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是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推行标准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为了加速实现交通现代化,必须加强标准化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从事生产、建设以及商品流通的一种共同技术依据。运输生产、工业产品、救助打捞、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安全和卫生条件以及其他应该统一的技术要求,都必须制订标准,并贯彻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规划、计划的编制
第三条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化管理体制,水运工程标准由交通部基建局负责,公路工程标准由交通部公路局负责,其它标准由交通部科技局负责。
第四条 交通标准化规划、计划是交通运输规划、计划的组成部分。规划、计划的编制由部科技局、基建局、公路局分别负责。制订、修订标准需要的重大科研项目,列入交通科技计划。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标准化规划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抄部有关局。
第五条 每年七月份,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厅(局),提出下年度国标、部标项目建议,分别报部科技局和有关局。部科技局会同有关局进行审查,汇总编制交通标准化年度计划。调整计划,需经批准。
第三章 标准的制订和修订
第六条 制订或修订标准,要根据交通运输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开展调查研究和科学实验,不断提高标准质量,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七条 制订或修订标准,要对同类产品的品种、规格,进行选优和合理分档,形成系列;零部件、元器件、构配件要提高通用互换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