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部交通标准化管理办法

  贯彻标准确有困难者,要说明理由,提出暂缓执行的期限和贯彻执行的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标准发布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贯彻标准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上级主管部门应予支持;重大的,应纳入各级技术措施计划。
 第十九条 一切企业对于原料、材料和协作件的验收,半成品的检查,以及成品的检验,都必须按标准进行。符合标准的产品由检验部门填发合格证;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列入计划完成数,不计产值,不准出厂。
  新产品投产前,由研究设计单位制订产品标准,否则不得批量生产。
 第二十条 新产品设计,老产品整顿改造,要充分考虑标准化的要求,尽量采用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不断提高标准化程度。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产品在鉴定、定型时,必须有标准化管理部门参与标准化审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认真贯彻《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确保产品符合标准。企业的检验部门是监督标准执行的重要机构。检验产品质量,必须以技术标准为依据。

第六章 标准化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交通部科技局统一归口管理交通系统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的标准化的方针、政策,提出交通标准化的方针、任务;
  组织编制交通标准化规划和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组织制订、修订国家标准和部标准,负责国标的报批,部标的审查、编号、发布;
  组织协调外部与我部有关的标准规划、计划。
  审理和奖励部标准成果。
  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二十三条 交通部基建局和公路局负责管理的工程标准化工作,其职责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类同。
 第二十四条 部内有关业务局设标准化专职(或兼职)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交通标准化规划、计划,组织编制本业务系统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负责本业务系统的标准化工作,督促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各类标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