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企业解决制订和贯彻标准需要的物质技术条件。
第二十五条 部属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设置标准化管理机构(处、室、科、组),配备专职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编制本单位标准化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监督所在企业贯彻各类标准;
组织或承担制订、修订企业标准;
参加制订、修订有关的国家标准或部标准;
负责本单位的标准化审查;
管理本单位标准补助费的使用。
企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由主管技术工作的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直接领导。
第二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厅(局)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设置标准化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系统的标准化工作,承担国标、部标的制订、修订任务。
第二十七条 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是交通系统标准化技术总归口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参加编制和贯彻执行交通标准化规划、计划;
开展运输生产、工业产品、通用基础等标准的科学研究;
承担有关国家标准、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参加国际、国内标准化技术活动;
交通系统标准化工作的业务指导;
情报资料工作,《交通标准化》编辑、发行;代管交通系统标准补助费用;
标准化人员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部属高等院校应结合教学,进行标准制订、修订和科学研究工作,并开展标准化基本知识的教育。
第二十九条 交通部可指定科研、设计、院校、生产等单位作为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其职责见《交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
交通系统承担国家某个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归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标准化工作是生产技术工作,从事这些工作的科技人员是科技队伍的组成部分,其政治经济待遇与其他部门的科技人员相同。
应当挑选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从事标准化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章 标准成果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技术标准是一种科学技术成果,凡经过审查发布的部标准(专业标准),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在下述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对生产和建设,有显著作用和较大技术经济意义,视其成果大小和取得的难易程度,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