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在搞好科技档案基础工作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改善保管条件,逐步实现档案管理技术的现代化。
第四章 科技档案工作的体制及其任务
第二十八条 部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部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并负责向国家档案局报告工作。
二、制订和修改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拟定工作计划,对下属单位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检查。
三、对部直属单位和中间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组织档案工作经验交流和培训干部。
五、参加对重要的产品、科研成果、基建项目定型、鉴定、验收工作。
六、组织科技档案对内、对外交流事宜。
七、组织档案业务的学术研究活动。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干部部门考核干部并确定和晋升档案干部的业务职称。
第二十九条 部属各管理局、二机局、地勘局、公司和各级企业、事业单位均应设相应的档案机构或专职档案人员。其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部的有关科技档案工作规定,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细则、保管期限表和有关制度。
二、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拟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对下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在参加各项产品、科研成果、工程项目和定型、鉴定、验收时,负责对科技文件材料的接收工作。
四、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本单位的科技档案。
五、帮助单位内部各机构正确整理科技文件材料及其归档工作。
六、建立必要的参考工具,积极开展科技档案的利用工作。
七、对长期和永久保存的科技档案,做好向部专业档案馆办理上交工作。
八、可兼管复制工作和科技资料的管理工作。
九、组织档案干部的训练、参加评定、晋升档案干部业务职称的工作。
第三十条 各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都要由一名主管生产、科研的厂(局、院、所、矿、队)长(公司经理)或总工程师负责领导,以利于科技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科技档案队伍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必须建立一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具有档案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懂得有关专业知识的又红又专的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