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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现有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技术改造的决定

(1) 关于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国家应该逐步地提高固定资产投资中用于原有企业技术改造部分的比重。目前国家的基本建设投资基本上用于在建的成套引进项目,难以很快提高这个比重,国家在财政上又有困难,因此,要充分利用企业、地方和部门的自有资金,包括折旧基金、大修理费、企业利润留成中的生产发展基金,以及国家预算拨款、银行贷款和外资等等。规定用于技术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银行要通过合理的利率集中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并监督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经济效果。要管好用好国家财政拨付的技术改造资金。
  为了促进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可以选择少数产品,例如节能的新锅炉、新汽车等,试行“一条龙”的办法,把研究、设计、试制、生产的资金和使用单位购买这些设备的资金,包括拨款和贷款,统一交由生产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以保证生产单位的新产品能够及时销售出去,使用单位的设备能够及时更新。
(2) 关于折旧率。
  折旧率太低不利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应该创造条件,逐步提高折旧率。折旧基金原则上应该全部由企业支配,但是,目前我国财政情况不允许普遍地提高折旧率,国家有计划地集中一部分折旧基金调剂使用,有利于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便于安排某些投资较多,技术改造周期较长,地方和企业没有积极性,而从全局看又必须搞的重要技术改造项目。因此,现行折旧基金管理办法目前不宜轻易作大的变动。对于确实难以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行业和企业,可以个别地调整折旧率或留成比例。有关部门要通过调查研究,按行业拟订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折旧率和折旧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后实行。
(3) 关于新产品试制费。
  企业必须通过技术改造,有计划地研制新产品,使产品不断地升级换代。新产品试制费可以分批摊入老产品的成本。试制新产品必须经过技术经济论证,选择把握比较大、效果比较好的成熟技术。有关部门要制订具体规定,既要保证新产品试制费有来源,又要防止盲目试制。
  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不断生产新产品,要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合理规定新产品价格。在税收和信贷方面,也应给予适当的优待。
(4) 关于培训技术队伍。
  要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通过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提高各类人员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队伍的作用,用非所学的要归队。同时,要适应技术改造的要求,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5) 关于发动群众提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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