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护学生视力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附件:        视 力 检 查 办 法

  一、本办法提出的学生近视眼,主要是指学生中常见的假性近视(调节性、功能性近视)而言。
  二、视力检查方法:
  (一)远视力检查:
  1.视力表采用E字形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各省、市、自治区应做到检查资料前后要统一,有可比性)。视力表要平正光滑、无污渍、无反光、悬挂高度应以1.0(5.0)行视标与大多数受检者的眼平行。
  2.视力检查的要求:
  (1)利用自然光线检查时,应统一选择晴天,最好在光线充足的室内,挂视力后表的墙面,应白色无窗,侧面在距墙一米处应有窗户,窗外无遮挡物,并避免强光耀眼或阴影不匀,检查的时间,应选择光线好的时间进行测量,每次检查时,最好有固定时间和地点。
  (2)在条件许可下,应装置人工照明视力箱(即在视力表的两旁装上二十瓦荧光灯各一支,局部照明要求五百勒克斯),视力表的正负照度不宜相差百分之二十五,各行照度要均匀一致,且不应产生耀眼现象。
  (3)检查时应固定距离,一般为五米远,并在地面作出明显的标记,如检查室长度不够,可改用二点五米距离,用光滑平正的反光镜反射检查。检查时一般采用坐姿,以课椅放在五米标线正中线后,坐后要两眼与标线齐平,采取立位时,双足尖与标线齐平,身体要端正,头部不偏不倚,检查眼要睁着看,不眯眼。检查者应随时注意纠正。
  3.检查方法:
  先右后左,检查一眼时另一眼可用遮眼匙、纸析等遮住,勿施加压力。点视标字,先将一点零行符号指给被检者看,后由于辨认力不同而适当地移上移下,检查时指点棒应点在每个视标的正下方的零点五至一点零厘米处,辩认速度,平均每字三至五秒钟左右,约等于一至二次呼吸时间,不宜过长,并应将各个视标缺口的四个方位都检查到,如能认清一点零视标,则为视力正常,如仅能认清零点九以下,则为视力不良。通常要求:零点五至零点一每行每个视标都能看清,在零点六至零点九每行视标可错认一个,一点零至一点五之间,每行视标可错认二个。如被检查不能认清表的第一行E字,则嘱其向前移动,直到认清为止。如在四米处认清则为视力为零点零八,三米处为零点零六,二米处为零点零四,一米处为零点零二,如在一米处不能认清最大视标时,可嘱被检者在眼前不同距离辩别手指或手动,以“眼前距离指数”、“眼前手动”分别记录之。如手动亦不能辩别,则用灯光在暗处以不同方位和距离检查光觉,只有当光觉完全消失时,称为失明,可以“光觉”、“○”记录之。
  4.注意事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