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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总局关于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0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1990年8月24日)废止

国家标准总局关于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
 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1982年2月)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加速建立国家标准,提高国家标准质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编制、国家标准的制订和复审工作的主要程序及其要求暂行规定如下:

一、 编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主要工作程序及其内容和要求

 1.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提出
  (1)国家标准总局在每年六月提出编制下年度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各部门和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各部门和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编制国家标准计划的原则、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本专业归口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建议及建议书(其中包括采纳有关单位、团体或个人提出的建议),经汇总、协调、审查后,于十月底提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送国家标准总局。
  各部门和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协调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过程中有困难时,可要求国家标准总局协助解决。
 2.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下达和执行
  (1)各部门和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经国家标准总局汇总、审定、批准后于十二月下达。
  (2)各部门和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接到国家标准总局下达的标准计划项目后,即向有关单位下达任务。
  (3)各负责起草标准的单位接到上级下达的制订国家标准计划任务后,应迅速确定执行人员,制订并上报计划任务书或工作计划,积极认真开展工作。
  (4)执行国家标准计划过程中,如有困难需要调整时,由负责起草标准单位提出报告,说明调整意见及理由,经主管部门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后报国家标准总局批准。

二、 制订、修订国家标准的主要工作程序及其内容和要求

 1. 编制国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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