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江苏省扬州市等六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05年3月25日 [2004]民四他字第5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2004]16号《关于扬州市等四个中级人民法院行使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请示》和苏高法[2005]36号《关于请求指定常州市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一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
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