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发展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建立便民利民的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
人民调解员队伍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坚持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把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具有较高思想道德素质,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为人公正,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人员选聘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要通过村(居)委会成员兼任、选举和聘任等办法,及时配齐人民调解员。要适应当前矛盾纠纷的变化特点,注意把那些具有各种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改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结构。要广泛吸纳法律工作者参加人民调解工作。要加强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社会公德教育等方面的培训,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和能力,建设一支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听取人民调解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经费、人员培训经费,落实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经费落到实处。要认真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等实际问题,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广大人民调解员身处基层,默默奉献,条件艰苦,工作辛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爱护这支队伍,关心他们的疾苦,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广泛深入地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宣传人民调解员的奉献精神,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加了解人民调解工作,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发展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奠定牢固的群众基础。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不断总结经验,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要结合具体案件,与司法行政机关协调配合,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对于一些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要支持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诉前调解。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维护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肃性。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要努力探索在新时期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新方式和新途径,和司法行政部门一起,进一步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使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协调发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要求,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日常工作的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根据新时期矛盾纠纷的发展变化,加强分类指导,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要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经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要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和司法所建设,更好地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职责。特别是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切实承担起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责任,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基础工作,大力支持基层法官队伍和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人民调解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