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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在成都、汕头召开的民事审判专题座谈会上的讲话--加强监督指导,促进司法和谐,努力推动民事审判工作新发展

加强监督指导 促进司法和谐努力推动民事审判工作新发展
--在成都、汕头召开的民事审判专题座谈会上的讲话
杜万华*(注*: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一、充分认识民事审判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重任;肩负着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矛盾化解的重任;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重任。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更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在人民法院的各项职能中,民事审判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十分密切。各类民事案件尤其是民一庭所管辖的案件,呈现出案件量大、涉及面广、新类型多的特点,这些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高效的审判,必然会对和谐社会的进程产生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民一庭管辖的民事案件,具有案件量大且呈逐年递增的特点,审理好这些案件,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将会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大量民事纠纷被诉至法院,由民一庭系统分管的民事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如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等纠纷不断增多;随着国有土地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屋按揭、房屋买卖、物业管理等纠纷不断增长;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婚姻家庭、财产继承、亲属关系等纠纷不断增加;随着市场经济领域的不断拓展和人们交往的频繁,债权债务、人身侵权、劳动争议等纠纷不断增大。这些数量特别巨大的案件如果得不到公正审理,势必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不利影响。
  民一庭管辖的民事案件,具有涉及面广且社会关系复杂的特点,审理好这些案件,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将会发挥重要作用。按照人民法院内部分工,由民一庭负责管辖的民事案件,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到大量基础性的社会关系,如婚姻家庭案件、劳动纠纷案件、人身侵权案件等。这些看似相对简单、却又关系到社会最基层、最基础、最基本的社会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必然影响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因此,我们必须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职能和作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
  民一庭管辖的民事案件,具有新类型多且理论基础深厚的特点,审理好这些案件,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将会发挥重要作用。民一庭管辖的案件类型相对较多,随着社会的发展,大量新型的、疑难复杂的和群体性纠纷必将不断涌现,而社会实践的先行性与成文立法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将愈来愈明显。此外,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转轨时期,不规范的民事行为普遍存在,许多新的社会现象和民事关系在现有的规定中难以直接找到裁断的依据,这就给我们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提出了更大、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从根本上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以公平高效的裁判行为换取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为社会公正的维护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总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我们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必须紧紧把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维护发展、改革、稳定的社会环境,更加充分地履行民事审判职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正确确立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始终如一地坚持以监督指导为主、办案为辅的原则。当前的社会矛盾,涉及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的主要方式,成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主要渠道。据统计,2006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近600万件,而由民一庭系统审理的案件已达400万余件,占全部审理案件的70%。面对如此庞大的案件数量,如何公正、合法、及时地审理好一、二审民事案件,是最高法院民一庭与高级法院民一庭应当着重考虑的问题。应当看到,与全国需要监督指导的400多万件民事案件相比,最高法院民一庭与高级法院民一庭所能审理的案件数量是微不足道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和高级法院民一庭,是以监督指导为主,还是以审理案件为主,是我们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与高级法院民一庭能够抓好对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使全国400多万件民事案件得到公正、合法、高效的审理,那么,我们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贡献就会更大。相反,如果我们把工作重心只放在案件审理而忽视对下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使下级法院各自为政,各行其是,那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国家法治的统一就会遇到障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统一大市场的完善就会被推迟,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就难以克服。因此,各高级法院民一庭一定要转变观念,统一认识,注意克服重案件审理、轻监督指导的倾向,要坚持以监督指导为主、办理案件为辅的原则,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对下监督指导上来,为以办案为主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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