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正确理解“能调则调”的原则。凡是有调解余地的民事案件,应当尽可能调解,尤其是涉及婚姻、继承、收养、赡养、抚养等家庭纠纷、群体性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明显证据优势、判决后可能激化矛盾等案件应当着重调解。能够调解结案的,应当调解结案;不能调解结案的,也应当通过调解钝化矛盾,为最后判决结案做好铺垫。在贯彻“能调则调”原则时,一定要注意贯彻调解自愿的原则,避免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调解,或者以压促调,以拖促调,使调解真正发挥案结事了的作用。
--要正确理解“当判则判”的原则。判决和裁定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在强调调解的同时,绝不可以忽视裁判的重要作用。裁判可以明辨是非,可以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可以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如果说单纯强调判决而忽视调解是不正确的,那么只强调调解并以调解取代裁判的观念同样是有害的。因此,我们在贯彻“能调则调”原则的同时,也要坚持“当判则判”的原则。对于“当判则判”应当如何认识呢?我们认为,不具备调解条件或者不需要调解的案件,久调不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同时,对于当事人一方有明显过错的案件,当事人坚决不同意调解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证据占有明显优势等是非分明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不能因为强化调解而淡化司法机关的裁判功能;不能为追求调解结案率而久调不决或者超审限办案。各级法院民一庭不能为追求调解数量和调解率给下级法院和法官下达调解结案的硬性指标,不能在法官中宣传只有调解结案才是司法水平高,而判决结案是司法水平低的价值观念,也不能搞调解结案多的可以评先进,而裁判结案多的就不能评先进的做法。
--要正确理解“调判结合”的原则。诉讼调解与依法裁判同为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既不能为追求调解效果而忽视裁判价值,也不能为快速结案而忽视调解作用。要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要及时判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有些案件应当着重调解,有些案件可以先调后判,有些案件应当着重判决。究竟如何灵活运用调解和裁判方式,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而定,不能不加区分,盲目跟风。只有充分行使裁判和调解这两种裁判方式,才能形成民事审判刚柔相济的组合优势,最大限度地发挥好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作用。
--要正确理解“案结事了”的原则。无论是裁判还是调解,都要以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为最高追求目标。无论是裁判还是调解,民事案件的审结都要与当事人民事纠纷的了断同步。无论是裁判还是调解,都应当努力让双方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在调解过程中,要切实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做好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不能强行调解;要兼顾法律政策和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习惯,进行合理调解,做到既合原则又近人情。即便是以裁判结案的民事案件,也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其明白败诉方何以败诉,胜诉方何以胜诉。那种认为只有调解才需要做工作,裁判不需要做工作的观念是不正确的。无论是以调解结案还是以裁判结案,它们所追求的“案结事了”,不仅应当是尽可能让当事人不上访、不缠诉,更重要的,是要让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得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以弘扬,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得以申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基础;只有这样,我们所构建的和谐社会才是长期稳定的社会。
总之,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既要重视调解,也要重视裁判,调解与裁判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只有全面、完整、准确地理解十六字原则,并以之作为民事审判的司法政策,我们才能真正搞好民事审判工作,才能努力开创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四、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