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准确理解平等保护原则。传统的观点认为私人利益应当给国家、集体利益让路,在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的保护上,法律也是实行差别待遇。而
物权法第
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
物权法的一个很重要原则,即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属于民法,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具体化,它是指国家、集体、私人等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他们对相同的物权享有同等的权利,适用相同的市场交易规则,当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物权法之所以规定平等保护原则,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市场经济制度、巩固改革开放成果的必须要求。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如果缺乏对私有财产以平等保护的法律制度,则人们财产权利的实现将是不确定的,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业的愿望和交易的动力,这势必伤害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民富国强、社会和谐。
要准确理解对物权的依法保护。
物权法对物权的保护,大致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基于物权归属和内容的请求权,即物权确认请求权;二是基于物权行使的请求权,包括原物返还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三是基于对物的毁损或损害的请求权,如修理、重作、更换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适用这些物权保护方法时,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得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保护方法,也不得将法律规定的保护方法任意扩大化。
要准确把握好个人物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此次《
物权法》规定了个人合法财产与国家财产平等受法律保护,二者的主次、先后关系不能再按传统观点来套用,形成了“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原则。但是在依法保护个人物权的同时,也要注意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我们不能以保护私有财产为由,而忽视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我国经济社会正飞速发展,如果把个人利益强调到极致,将对我国的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的阻碍。当然,也绝不能允许以公共利益需要的幌子,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适用《
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问题
2008年1月1日,
劳动合同法将开始施行。1995年施行的
劳动法虽然对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加以调整,但由于过于原则化、系统化,造成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时遇到不少难题。
劳动合同法的适时公布,弥补了现行劳动合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不足,为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公正审理劳动合同纠纷,保障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应当加强对法律的系统学习,在学习中注意以下几点:
要明确
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主体和调整劳动合同关系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如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而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也涵盖了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全部过程,最大限度地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所建立的劳动关系纳入
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中。同时,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明确纳入劳动合同关系的调整范围,这为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平衡当事人合法利益,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提供了统一的司法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