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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在成都、汕头召开的民事审判专题座谈会上的讲话--加强监督指导,促进司法和谐,努力推动民事审判工作新发展

  要理解劳动合同法的指导原则。劳动合同法的公布,要求人民法院在今后的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应紧紧围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个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发挥审判职能,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确立的各项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确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在注重加大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也要切实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等各项合法权益的实现,以着力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构建。
  要关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状况。劳动合同法公布实施后,必然会对当前的劳动关系乃至整个社会关系给予适度冲击,也预示着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即将进入一个更加紧张繁忙的新阶段。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在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同时,还要密切关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及时收集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审判工作中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新问题,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为下一步制定劳动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做好全面、充分的准备。
  (三)关于审理医疗纠纷中的一些问题
  妥善处理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和标准失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至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与一般的医疗差错相比,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失更加严重。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8日还出台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这个解释实施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纳入到物质损失范围内,并且根据这个司法解释规定的计算方法,赔偿金的数额有了较大提高,这就直接导致当事人不愿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回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决争议。这个问题已经引起关注,要求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此我们要引起重视。要从实际出发,研究行之有效的措施,避免两者失衡现象的加剧。
  准确理解和适用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侵权诉讼中,相对于医疗机构而言,患者一般对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能力较弱。如果要求其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往往因其部分证据无法举证而导致败诉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正是针对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有关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但在适用时应当注意,这一规定只是将侵权责任的部分构成要件进行了合理分配,不能理解为,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患者可以不负任何举证责任。患者仍然需要就过错和因果关系之外的侵权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如是否存在医疗行为,是否存在损害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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