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可能更复杂、更突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随着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加速,随着我国社会组织形式、就业结构、社会结构的变革加快,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我们正面临着并将长期面对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因此,正确应对这些矛盾和问题,花大力气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大力促进和谐社会构建,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前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深化,市场主体多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多元化的经济主体、多层次的经济关系、多角度的经济交往,势必对争议解决方式提出多元化的要求,以满足不同主体在不同经济社会关系中对公平、效率在不同层次上的需求。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我国传统发展的历史延伸,是适应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的必然选择,是一种国际化的趋势所向,也是正确处理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调解可在法官主持下,也可在法官指导下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也可在法官指导下由律师进行,也可在法官指导下由居委会、村委会进行等。要尽快形成多种调解并举的机制。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因势利导,支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探索开辟多元化调解机制的新途径。在当前,特别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处理好司法调解与司法裁判的关系。民商事案件的类型千差万别,当事人的情况也各不相同,需要针对不同案件情况,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地采取灵活机动的调解方法和措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判决和调解都是人民法院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基本形式,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进一步加大通过司法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尽可能地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降低诉讼成本。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要尽量用“和谐”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尽可能避免一判了之,案结事未了。同时要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要注意调解方式和方法,选择和确定调解方式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案制宜、因人制宜。注重调解方式,灵活多样,提高调解技巧,升华调解艺术。在调解中,要做到不轻不重,彬彬有礼;不紧不慢,抓住时机;不偏不倚,两头满意。把“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在依照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在调解方式上充分体现灵活性,在司法调解的场所、法官着装、交流形式等,与正式开庭相区别,为缓解矛盾创造一个良好的气氛,体现人性关怀和融洽氛围。在工作目标上,以案结事了为标准来衡量、检验司法调解的价值、功能和效果。实践证明,凡是在民商事审判中,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就能使民商事审判走出上诉少、申诉少、申请再审少、涉诉上访少的良性发展新路子。
2.处理好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关系。人民法院是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支持人民调解的工作,就是体现这一性质的重要方面。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是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枫桥经验”的重要精神。指导好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是人民法院的重任;培训好人民调解员,也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处于不同的调处社会矛盾纠纷阶段,各自发挥着独特的重要作用,二者紧密相连,不可替代。当前,协调好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之间的关系,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建立专项管理制度,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2)建立专项统计和调研制度,便于及时了解和掌握新情况、新问题。(3)建立专项培训制度,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4)建立定期信息反馈及通报制度。(5)建立资源共享制度。通过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承认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最大限度地解决矛盾,将矛盾消弭在萌芽状态。凡是经人民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性质的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减少这些非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进入司法领域,节约司法资源,缓解诉讼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