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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法院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优化司法环境 实现司法公正 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完善质量与效率保障机制,规范行政审判司法行为
  要健全和完善符合审判规律、科学可行和具有可操作性的长效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一是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案件质量、效率评查标准。要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行政案件的特点,细化案件质量和效率的评查指标,量化评价的标准,客观、全面、科学地反映案件质量和效率情况。二是坚持并不断完善行政案件检查和评查制度。各级法院特别是上级法院,要经常对行政审判开展情况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生效行政案件进行评查,通过检查和评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指导工作、完善制度,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三是实行行政案件质量效率通报制度。上级法院对于辖区法院行政案件受理情况、办案质量和效率以及队伍建设等情况,采取定期通报等方式,鼓励、督促下级法院加强和改进工作。四是坚持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对有重大社会影响、政治敏感性和政策性强,以及复杂疑难的行政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法院通报情况,并提出依法妥善处理的预案,上级法院可根据需要给予适当指导和协助。五是加强行政审判队伍的教育、管理和培训,不断加强对行政审判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廉正教育,加强行政法理论学习和审判实务的训练,增强行政审判人员的协调沟通能力、调研宣传能力、驾驭庭审能力、裁判制作能力、抵御干扰能力。
  (三)积极探索案件管辖制度,保证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
  改革和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从制度上排除干预行政审判的各种因素,是《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今年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之一。近年来,不少法院在行政案件管辖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诸如将被告为县级人民政府、市(地)级人民政府及省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案件,社会影响较大、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共同诉讼行政案件,涉外或者涉港澳台的案件等,作为中级法院所辖区域的重大复杂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对涉及不同地区当事人的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上级法院管辖或者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经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由上级法院依法管辖或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对生效行政裁判文书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困难的案件,由高于被执行行政机关级别的法院负责执行,以排除地方干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在受理、审判和执行上干预比较多、阻力比较大的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超过法定期间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案件等,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自己管辖,或者指定、移交其他下级法院审判(涉及不动产的除外)。这些做法和经验,对于排除行政干预、改善司法环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积极的作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试行。对于个别行政案件数量一直比较少、干预比较多、工作长期被动的法院,上级法院要加大监督、指导和督促的力度,使其尽快改变局面。采取提审、指定管辖的法院,除个案外,应当报请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
  (四)正确处理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关系,进一步规范非诉执行工作
  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都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行政审判职能,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对于推动行政审判工作向纵深发展,提高行政审判的公信力,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是行政审判的核心任务和主要职能,如果主次不分,削弱甚至放弃行政审判而热衷于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对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缺乏足够的关注,就会造成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没有信心,也容易激化法院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当然,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工作也很重要,这项工作搞好了不仅可以支持依法行政,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也可以减少行政审判的阻力。当前,在处理两者关系上,要做到“四个杜绝”:即杜绝“重非诉执行轻审判”的做法;杜绝放弃合法性审查职责直接交付执行的做法;杜绝将有重大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进入执行程序;杜绝在办理非诉执行案件中违法适用先予执行和违法使用强制措施造成人员财产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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