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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政策和技术指南的通知

  1.2 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引用
  本技术政策基于下列法律法规制定,并引用有关文件及标准中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03);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2004);
  《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CJ/T 3033-96);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87)。
  1.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政策。
  1.3.1 小城镇是指由国家行政部门正式批准、具有镇建制的建制镇,包括县城镇以及规划期内将发展成为建制镇的集镇。小城镇人口规模在5万人以下。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单一城镇垃圾产量为70t/d以下的小城镇。
  1.3.2 本技术政策所称小城镇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是指在城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街道保洁垃圾、商业垃圾、集贸市场垃圾、公共场所垃圾、机关学校垃圾、厂矿生活垃圾。
  1.3.3 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是指已经失去使用价值或因使用价值不能满足要求而被丢弃的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以及其元(器)件、零(部)件和耗材。
  1.3.4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1.3.5 垃圾处理“三化”原则
  (1)减量化:通过生活垃圾的源头分类回收,重复使用延长消费品的使用寿命,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2)资源化:通过对生活垃圾、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再回收和再利用,提高垃圾中有用成分的再利用率。
  (3)无害化:通过采用合理适用的处理和处置工艺技术,控制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及再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2. 总则

  2.1 为了引导我国西部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的发展,提高西部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防治环境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本技术政策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2.2 西部小城镇的垃圾收运系统与处理设施应同步建设。应遵循系统性原则、经济性原则、阶段性原则,合理安排垃圾收运系统和处理设施的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期、分步实施,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3 在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指导下,制定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相关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垃圾处理设施规模和布局。大中城市周边及规划区范围内的郊区小城镇的垃圾处理设施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一并考虑;距中心城市相对较远,集中分布或连绵分布、相互可以依托并且有条件的小城镇的垃圾处理设施应在区域统筹规划的基础上,联建区域性垃圾处理场进行垃圾集中处理处置,避免重复建设;相对独立、分散分布的小城镇,其垃圾处理设施应在城镇规划指导下,结合小城镇经济水平建立单独的垃圾处理系统。
  2.4 遵循循环经济思想,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促进源头减量,加强垃圾产生、收集、处理的全过程管理。对已经产生的垃圾,要积极进行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垃圾。
  2.5 制定和完善鼓励性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垃圾减量、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积极推动垃圾减量化及资源化。
  2.6 垃圾收运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执行,垃圾收运和处理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设施方可投入使用。加强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的验收和设施运行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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