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1991年6月21日)
国务院各部门(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暂行条例》),业以李鹏总理签署的第82号国务院令发布,并于1991年度起施行。
《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也即将下发。为切实贯彻落实
《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配合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其目的是用经济手段引导投资方向,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这一措施有利于加强国家重点建设,改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和难度较大,各级计划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实力量,认真做好开征工作。各部门(公司)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要有一位主管投资工作的领导负责。同时要充实和组织力量,配备人员,做好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以适应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工作的需要 。
二、要根据
《暂行条例》及其附件规定抓紧做好投资基本原则项目税率税金的审核工作。审核期间,对基本建设项目,应按单位工程逐一确定适用税率,列明税率税金;对技术改造项目,应列明建筑工程投资额及税率税金。各部门(公司)要将投资项目计划在列明税率税金后,抄送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其中,技改项目同时抄送经委。各省、区、市经委要将各自管理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计划在列明建筑工程投资额及税金后抄送计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计委(计经委)将本地所有投资项目计划及税率税金汇总后,交同级税务机关进行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