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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暂行办法

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暂行办法
 (1991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


  本保险分为房屋保险和室内财产险两种险别,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县、市、村、镇农民或居民,下同)可以一并投保,也可以单独投保房屋保险。
  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房屋保险

  第一条 凡座落于本保险单载明地点并属于被保险人自有的住人房屋,都可以向本公司投保,但下列房屋不在保险房屋范围之内:
  (一)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房屋;
  (二)年久失修或无人居住的房屋;
  (三)为当地政府征用、拆迁的房屋或违章建筑;
  (四)用芦苇、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塑料布、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简易厨房; 
  (五)畜禽舍、仓房;
  (六)房屋的附属设备或附属建筑物,如土围墙、厕所、花台、下水道、壁柜、炉具、暖气、电表、照明设备等;
  (七)在建房屋及建筑材料。
  第二条 保险房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施救费用支出,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或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二)雷电、冰雹、雪灾、洪水、冰凌、泥石流、海啸、崖崩、破坏性地震、突发性地陷或滑坡;
  (三)暴风(八级以上)、暴雨(12小时降水30毫米以上)使房屋主要结构(墙体、屋顶、屋架)倒塌和损毁;
  (四)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之必要措施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三条 保险房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施救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
  (二)核辐射和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墙皮自然风化、墙体自然断裂、建材自然腐朽、断裂及房屋的自然倒塌;
  (五)因政府有关部门指令分洪、蓄洪、拆迁或因个人拆迁、兴建、修复所致的损失;
  (六)其它不属于本办法第一条所列房屋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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