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一)农民个人投保本保险,由被保险人根据其住人房屋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按照保单规定的项目(即基础、墙体、门窗、房盖)分别列明。
(二)以乡、镇、村为单位集体投保时,投保人(即组织本单位农民或居民投保的人,下同)可为本单位的被保险人确定一个(或几个)统一的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选定后,由投保人在《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逐户列明,投保人还应按照《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载明的项目(即基础、墙体、门窗、房盖),逐户列明每一被保险人各项目的保险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认为统一保险金额与本人房屋的实际价值出入较大时,也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调整保险金额的批改手续。
第五条 保险房屋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施救费用支出,本公司均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扣除残余价值后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同类房屋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房屋的实际价值为限。
(二)部分损失既可按保险单或分户清单上列明的某结构部位保险金额与该结构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也可按每间房屋的保险金额与该间房屋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
(三)一次赔款达到房屋保险的保险金额时,房屋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四)对于施救费用的赔偿,应与房屋损失的赔偿分别计算,但其最高赔偿数额,以不超过保险房屋被救部分的保险金额为限。
室内财产保险
第六条 凡存放于保险房屋室内、单价在三十元以上并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财产,均可向本公司投保:
(一)家具、用具;
(二)服装、床上用品;
第七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及《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载明,不在保险室内财产范围之内:
(一)家用电器(指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电风扇、电子琴、收音机、放音机、收录机、录像机、音响设备、空调设备、电烤箱);
(二)存放于室内的口粮(每户限额投保一百元或二百元);
(三)存放于院内、室内的农机具及非机动交通工具(指柴油机、水泵、风车、打谷机、脱粒机、板车、畜力车、三轮车、手拉车、犁、耙、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