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暂行办法

  第八条 上述财产以外的一切财产,均不在保险室内财产范围内
  第九条 保险室内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施救费用支出,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一)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保险事故;
  (二)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及《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载明,本公司对保险室内财产因外来人员撬门、砸窗、掘壁、抢劫等行为造成的盗窃损失也负赔偿责任。但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室内财产应归本公司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收回该项被追回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本公司,本公司对被追回保险室内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第十条 保险室内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施救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原因;
  (二)家用电器因自然磨损、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自身损毁;
  (三)由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的自盗、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保险室内财产的损失;
  (四)由于保险室内财产本身缺陷或由于打架斗殴、使用不当、保管不善、屋顶漏水、地下渗水、水管漏水所致保险室内财产的损失;
  (五)其它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室内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一)农民个人投保本保险时,由被保险人根据其室内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按照投保单规定的项目分别列明。
  (二)以乡、镇、村为单位集体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可为本单位被保险人确定一个(或几个)统一的保险金额(特约投保财产除外),经被保险人自己选定后,由投保人在《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逐户列明。
  投保人还应按照《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大类项目(特约投保财产除外),逐户分项列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三)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特约投保财产时,应在投保单或《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逐户按件列明被保险人姓名、财产名称、规格、数量和保险金额。特约投保财产的保险金额可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确定,并且不受本单位统一保险金额的限制。
  (四)若被保险人认为统一的保险金额与本人室内财产的实际价值出入较大时,也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调整保险金额的批改手续。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