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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保险室内财产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施救费用支出,本公司均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根据市场价值扣除折旧和残余价值计算赔款;
  (二)每件室内财产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三)各项财产损失赔款以不超过保险单或《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对特约投保财产的赔偿方法同上,但对每件特约投保财产的损失赔偿,以不超过投保单或《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载明的该件财产保险金额为限;
  (五)一次赔款达到室内财产保险金额时,室内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六)对施救费用的赔偿,应与室内财产损失的赔偿分别计算,但其最高赔偿数额,以不超过保险室内财产被救部分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一)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单的同时,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应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并切实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三)在保险有效期内,如保险财产的座落地点发生变化,或保险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被保险人应及时向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四)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通知本公司;
  (五)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公司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若被保险人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追回已给付的赔款。
  第十四条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及其附件、损失清单、救护费用单据以及当地公安部门或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事故证明;
  (二)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方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提出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三)被保险人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三个月内不提出索赔;或从本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之日起半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均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四)保险赔款一经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初步确定,本公司可在乡、镇、村内张榜公布,若半个月无其它反映,本公司应迅速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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