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保险人索赔时与本公司发生争议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向保险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关于制定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暂行办法的十项说明
一、关于保险险别
按现行家财险条款的规定,农村也实行房屋与室内财产固定组合式承保,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1.农村中私有房屋占绝大多数,城市则反之。假若某地城乡同时出现相同的灾害损失,则该地农村家财险业务的赔款势必大大高于城市。这主要是因为城市公房多,且公房不属于家财险的保险标的范围,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注:公房的居民对该房屋没有所有权,故无可保利益)
2.各地至今尚未摸出一套对室内财产较完整的理赔办法,若大面积统保室内财产险,一遇大灾就很难对众多的出险标的进行损失鉴定。因此,农村实行房屋与室内财产固定组合式承保,弊多利少。
3.房屋与室内财产固定组合式承保,只能用第一危险方式赔,不利于提高农村家财险业务的经济效益。若将房屋与室内财产分别进行承保和理赔,有利于对房屋保险实施其它赔付方式,从而降低农村家财险业务的赔付率。
4.鉴于目前房屋还是多数农民家庭财产中的主要部分,保了房屋也就保住了农村家庭财产的大头,加之房屋标的明确,易保易赔,各地又纷纷单独开办房屋保险,故应将房屋保险单独列出,并允许农民单独投保。
基于上述思考,暂行办法依照“机动车辆保险”的思路,将农村家财险分成了房屋保险和室内财产两种险别。
二、关于房屋保险的可保财产范围
现行家财险条款没有列明房屋的承保条件,从而影响了承保质量。因此,暂行办法规定目前只承保农民自有的居住房屋,并规定对5类房屋及在建房屋、建筑材料不予承保。
三、关于房屋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暂行办法与现行条款在保险责任方面有如下区别:
1.保险责任方面:
(1)将“地震”、“地陷”责任进一步明确为“破坏性地震”、“突发性地陷”;
(2)增加“突发性滑坡”责任;
(3)将“暴风、暴雨”责任进一步明确为“暴风”(八级以上)、“暴雨”(12小时隆水30毫米以上)。
2.除外责任方面:
(1)由于简陋屋棚已列入不保财产,故除外责任方面不再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