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将一些必然损失明确列入除外责任,如墙皮自然风化、墙体自然断裂、建材自然腐朽、断裂及房屋的自然倒塌;
(3)将因政府指令分洪、蓄洪、拆迁造成的损失及个人因修房、建房、拆迁造成损失明确列入除外责任。
四、关于房屋的保险金额
确定房屋保险金额的原则如下:
1.对个人投保者,以实际价值为依据,由其确定保险金额;
2.对集体投保者,以村为单位统一确定保额,但允许办理个人调整保险金额的批改手续;
3.不论按何种方式投保,均要将分项承保落实,即在《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逐户分项列明每一被保险人房屋保险的各项保险金额。具体方法可以因地制宜。
4.举例:某乡集体投保房屋保险,县支公司和乡(镇)政府商定该村每户1000元保险金额,同时确定该村每位保户的“房屋分项保险金额标准”如下(供参考):
┌─────┬──────────────┬─────────────┐
│ 项 │ 各结构部位 │ 各结构部位 │
│ 种 目│ 价值占房屋 │ 保险金额 │
│ 类 │ 造价的比例 │ │
├─────┼────┬────┬────┼────┬───┬────┤
│ │ │ │ │ │ │ │
│ │房顶 │墙体 │门窗 │房顶 │墙体 │门窗 │
│ 砖木 ├────┼────┼────┼────┼───┼────┤
│ │ │ │ │ │ │ │
│ │35% │ 45% │20% │350元 │450元 │200元 │
├─────┼────┼────┼────┼────┼───┼────┤
│ │房顶 │墙体 │门窗 │房顶 │墙体 │门窗 │
│ │ │ │ │ │ │ │
│ 土木 ├────┼────┼────┼────┼───┼────┤
│ │ │ │ │ │ │ │
│ │35% │45% │20% │400元 │350元 │250元 │
└─────┴────┴────┴────┴────┴───┴────┘
(注:其他类别房屋“分项保额标准”的确定形式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