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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暂行办法

  五、关于房屋保险的赔偿处理
  确定房屋保险赔偿处理的原则如下:
  1.全损:
  (1)全损赔款
房屋实际价值-残值(限于房屋保额>实际价值时)
-----------------------
房屋保额-残值(限于房屋保额<实际价值时)
  (2)各结构部位全损理赔遵循原则同上。
  2.分损:
  (1)某结构部位赔款=某结构部位保险金额×该部位损失程度;
  (2)某间房屋赔款=该间房屋保险金额×该间房屋损失程度;
  (3)草房可按第一危险方式赔偿,但原则上只赔偿材料费。
  3.施救费用:
  (1)与房屋损失赔偿分别计算;
  (2)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房屋被救部分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关于室内财产险的保险标的范围
  现行家财险条款,对室内财产的标的范围规定过宽,包罗万象,不利于出险时寻找定损的依据,也是产生道德危险的一个重要因素。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暂行办法对上述漏洞进行了弥补:
  1.原则上只承保下列室内财产:即存放于室内并在定单价以上的家具、用具、服装、床上用品。
  2.将家用电器、口粮、存放在院内、室内的农机具和非机动交通工具统统纳入特约承保范围。主要理由如下:
  (1)统保时户平保额一般在1000元左右,而家用电器单位价值较高,故应以持约形式逐一列明每件财产的名称和保额;
  (2)口粮以限额承保为宜,以避免理赔纠纷;
  (3)农机具及非机动交通工具不是每户农家都有,故也以特约承保为宜。
  3.除现行条款规定的不保财产外,暂行办法将现行条款规定的一部分可保财产明确列为不保财产(同时简述修改理由)。
  (1)各类机动交通运输工具和自行车(因有专项保险);
  (2)各类家畜,家禽、水产养殖物、花、鸟、鱼、虫(因有专项保险);
  (3)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器、工具、原材料、商品(可投保有关专项保险或企财险);
  (4)已收获的农、副产品(因粮、棉、油、茶、柴草、中药、油、盐等农产品不易确定现赔依据);
  (5)文化娱乐用品(农户中较少拥有钢琴、电子琴等高档文娱用品,一般文化娱乐用品又难以寻找理赔依据);
  (6)器具(一般价值不高,理赔不易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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