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暂行办法对可保财产作了具体内容及单价方面的限定,以避免理赔时发生扯皮。如果不做内容和单价方面的限定,极易产生道德风险,如厨房用具、茶具、低值衣物、鞋帽、食品、副食品、药品、补品、烟、酒、糖、茶、钟表盆景、树木及露天堆放的农副产品等很难鉴定损失,若大面积承保,难免不发生大批的错赔、乱赔案件。
七、关于室内财产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1.保险责任:
(1)由于暂行办法将家财险分为房屋保险和室内财产保险两种险别,盗窃责任实际上仅限于室内财产,故“附加盗窃险”作为一个独立的附加险别无实际意义,完全可以作为室内财产险保险责任中的一项“特约责任”。
(2)基于上述认识,室内财产险的保险责任实际上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房屋保险责任中所列明的保险事故;第二部分是原“附加盗窃险条款”的主要内容。但将“附加盗窃险条款”中“明显痕迹”一词具体定为“撬门、砸窗、掘壁、抢劫”四项行为。各地对此可以自行限制、修订或补充。
2.除外责任:基本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房屋保险责任中列明的除外责任事由同样适用于室内财产;
(2)保持了现行条款除外责任中的所谓:“电器特款”;
(3)对有关“盗窃”方面的除外责任内容,作了有限的补充,即增加了“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的规定;
(4)增加了一些新的除外责任,如“由于室内财产本身缺陷或因打架斗殴、使用不当、保管不善、屋顶漏水、地下渗水、水管漏水所致保险室内财产的损失”等,以防止理赔中扯皮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八、关于室内财产险的保险金额
确定室内财产险保险金额的原则如下:
1.对个人投保者,以实际价值为依据由其确定保险金额;
2.对集体投保者,以村为单位统一确定保险金额,但允许个人办理调整保险金额的批改手续;
3.不论按何种方式投保,均要将分项承保落实,即在《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逐户分项列明每一被保险人室内财产险的各项目保险金额。
4.可保财产可分为二项,即:
(1)放置于室内单价在30元以上的家具、用具;
(2)放置于室内单价在30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
5.特约投保财产可分为三项,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