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代收行贷记我行帐户后,仍可能会发生退票冲帐(如假票、已止付挂失等)。如已结汇,我行需向客户追索票款。我行在客户托收申请书中应注明“如代收行退票,我行有权向客户追索票款”字样,以避免日后与客户发生纠纷。
四、退票与买汇
1.客户委托我行办理光票托收后如因故要求退回原票,需有正当理由,可洽代收行办理。如对方银行拒绝退票并且支付了款项,我行则照常规向客户解付。
2.如客户要求将托收票款退交境外某企业或个人,我行不能按退票处理,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汇款。
3.各行对买汇业务尤须慎重处理。首先确定有关票据是否属于可买汇的票据范围,同时审核票据有无缺陷,持票人身份有无可疑迹象。并向客户申明,银行保留追索权。
4.买汇业务范围:
非我行付款的银行票据(指汇票、支票、本票),对具备以下条件者,可采用买汇方式办理:
(1)出票行必须是与我行有代理关系,以便鉴别核对印鉴。
(2)持票人(受益人)与我行开有足够余额的外币存款帐户,便于退票后追索。
(3)旅行支票必须是与我行签订了兑付、代售协议,并有票样的。
此外,还要注意以下事项:
(1)办理买汇业务时银行必须与客户签订保留追索权条款。
(2)凡经转让的各类票据都不宜按买汇处理。
(3)对受益人进行资信审查,经领导批准后才能受理。
五、岗位责任
1.各行要根据光票托收业务的各项规定结合本行具体情况,拟定实施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并制定岗位责任制。各经办人员在规定的岗位职责范围内严格按业务操作规程办理有关业务。
2.对大额票据(35,000美元以上)和异常票据须由经办人员报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各管辖行可根据本情况确定各级业务人员办理大额票据金额的审批权限。
3.托收款汇出境外,按重新汇款处理,需经外汇管理局的批准。
4.对截获的伪票应扣留原票或加注“伪票”字样,并报当地公安部门侦破。为鼓励经办人员认真甄别、截缴伪票可参照出纳截获伪钞奖励办法,给予当事人奖励,对玩忽职守而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奖金或行政处分。
六、电脑管理
1.票据缩微和复印。办理光票托收业务的部门均应配备缩微或复印设备,严格票据不经缩微和复印就寄出托收,凡设备未配齐的分行应尽快配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