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银行同苏联、东欧国家的代理行中,同苏联对外经济银行相互开立了现汇美元帐户。因此,我国的进出口公司或经济合作公司同苏方签订的现汇贸易合同或经济合作合同,支付条款可以写“通过苏联外经银行在北京中国银行总行开立的美元帐户支付(PAYMENT WILL BE EFFECTED TH-ROUGH THE USD A/C OF THE BANK FOR F-OREIGN ECONOMIC AFFAIRS OF THE USSR.MOSCOW WITH BANK OF CHINA.HEAD OFFI-CE)”或“通过中国银行在莫斯科苏联外经银行总行开立的美元帐户支付(P-AYMENT WILL BE EFFECTED THROUGH THE USD A/C OF BANK OF CHINA.HEAD OFFIC-E WITH THE BANK FOR FOREIGN ECONOMI-C AFFAIRS OF THE USSR.MOSCOW)”。
南斯拉夫联合银行(JUGOBANKA)和贝尔格莱德银行(BEOGR-ADSKA BANKA)在我行开有现汇美元帐户。我行在伏伊伏丁那银行(
VOJVODJANSKA BANKA-UDRUZENA BANKA)和卢布尔雅那银行(LJUBLJANSKA BANKA)开有现汇美元帐户。贸易款可通过上述银行的美元帐户支付”。
蒙古国家银行在中国银行总行开立了现汇美元帐户,因此,同蒙方签订的现汇美元合同,支付条款可以写“通过蒙古国家银行在中国银行总行开立的美元帐户支付”。中国银行同波兰、捷克和斯洛伐克、匈牙利、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等国的代理行之间目前没有开立现汇帐户。美元业务支付通过纽约中国银行办理,其他可兑换货币业务支付通过货币所在国中国银行或代理行办理,并在合同中注明。
二、政府协议项下的专项易货
我国同苏联、东欧等国进行了四十多年的记帐贸易。改为现汇贸易后,在平等互利、互有需要的情况下,对双方传统的一些大宗商品,还可以在政府协议项下进行专项易货记帐贸易。这种贸易的性质和做法,同原来的政府间的协定、记帐贸易大致相同。由双方政府的经贸主管部门签订协定,确定进出口商品金额或数量,然后下达给各自的贸易公司执行,由双方银行开立专项易货贸易帐户结算。但是,在帐户余额计算利率、记帐货币、清偿差额方面比原来的记帐贸易将有所不同。
几个东欧国家正明确表示不再做政府协议项下的易货贸易。他们已经实行市场经济,政府部门已不能用行政手段给贸易公司下达进出口计划。因此,改为现汇贸易后仍进行政府协议项下专项易货贸易的国家不多。达成协议后将通知有关公司和银行。将来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不是协议内的进出口,绝不能通过专项易货帐户结算。还有另外一种情况也需要说明,就是新签的政府贸易协定也附有进出口货单,但货单是意向性的,仅供双方公司参考,无实际约束力。要做现汇交易还是易货交易,均由双方公司商定。如果做易货贸易,可以采用对开信用证方式,也可以按进出平衡,自负盈亏的原则向双方银行申请开立易货帐户,银行只车理对外结算手续,对内不办理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