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开展商业汇票业务,加强商业汇票管理的意见
(1991年7月31日)
几年来,农业银行逐步扩大商业汇票业务,到1990年全年共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64亿元,年末贴现余额为15.3亿元,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为了使商业汇票业务健康地发展,现就大力开展商业汇票业务,加强对商业汇票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商业汇票业务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商业汇票业务的开展,对于引导商业信用、清理“三角债”、扩大横向融资、搞活流通、促进生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它可将企业间大量口头信用、挂帐信用改变为有一定约束力的票据信用,从而减少“三角债”和债务纠纷;可协调资金分布在空间和时间上的不平衡,缓解企业产销矛盾和信贷资金供求矛盾。各级行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手抓开拓,一手抓管理,积极开展商业汇票业务。
二、开展商业汇票业务,态度要积极,步骤要稳妥。当前要以遏止企业货款发生新拖欠为中心,大力推广使用商业汇票。在商业交易中,应坚持“一手钱、一手货”,“钱货两清”的原则。不能及时结清的,特别是在农副产品的调销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下摆延期付清交易中,都要积极推广使用商业汇票,并通过贴现、再贴现业务,搞活流通资金,加速商品流转。
三、区别情况,抓住重点部门和企业,大力开展商业汇票业务。
1.在开展商业汇票业务工作中,要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择优限劣的原则。对生产名、特、优、新产品和适销对路、短线产品、出口创汇的企业积极办理承兑与贴现。
2.对信誉程度高的特级和一、二级企业申请承兑和贴现积极办理;办理信用三级及三级以下的企业的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须有担保人或抵押品作保。
3.对在农行开户的同一经营系统内企业的商品流转划拨,要大力推广使用商业汇票。
四、强化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管理。
1.商业汇票的承兑和贴现,在全国范围内只限于全国通汇的银行机构处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范围内只限于省辖通汇的银行机构办理,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不准办理。
2.目前,农业银行只办理本行开立基本帐户的企业申请的贴现,不办理在它行开户企业申请的贴现。收款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既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它银行进行转贴现,也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汇票到期,贴现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对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帐户不足支付的,其开户银行除按规定收取罚款外,应立即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持票人或贴现银行,由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或由贴现银行从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