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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0年6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和认真查处了一些特别重大事故。为进一步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以利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搞好安全生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全国安全生产中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三十四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同时要抄报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对特别重大事故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有待进一步调查的事项,要及时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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