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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继续做好优化劳动组合试点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1994年11月11日)废止(原因: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

劳动部关于继续做好优化劳动组合试点工作的意见
 (1990年2月8日 劳力字[1990]12号)


  近两、三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在积极进行优化劳动组合(有的地区称劳动力合理配置)的试点。一批大、中城市已经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劳动、工资、保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经验证明,优化劳动组合既是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改革劳动制度的一种有效形式,对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职工队伍素质,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劳动生产率起到了积极作用,方向正确,符合经济体制改革总的要求。当前,根据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劳动制度改革要围绕治理整顿稳步推进,在对新招工人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继续进行优化劳动组合的试点,进一步积累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经验。试点工作总的要求是: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区别情况,加强指导;完善措施,充实提高;内部消化,妥善安置。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指导思想
  优化劳动组合是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先进合理的编制定员的基础上,对经营管理人员和工人通过考试考核进行聘用或组合上岗,建立企业与职工之间相互依存、职工与职工之间团结协作的劳动关系,形成适合生产工作需要、结构合理的劳动组织。
  企业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必须紧紧围绕治理整顿和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增强企业活力这个中心环节,引进竞争机制,改善劳动关系,调整劳动组织,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激发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进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
  企业同全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从长远来看,都要用劳动合同的形式来确定,这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实行优化劳动组合、改革固定工制度,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一个重要步骤。当前在治理整顿期间,经济结构需要调整,就业压力仍然很大,社会保障体系也不健全,因此,优化劳动组合要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进行,既不能停滞不前、无所作为,也不能急于求成、盲目推进。
  二、继续巩固优化劳动组合试点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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