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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继续做好优化劳动组合试点工作的意见[失效]

  优化劳动组合试点尽管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企业忽视基础工作,方法简单,工作不细,组合草率;有些企业缺乏约束手段,不坚持择优原则,组合随意性较大;有些企业甚至出现“亲化”、“派化”以及排斥女职工的现象,给优化劳动组合试点工作带来了不良影响。为了提高优化劳动组合质量,搞好劳动力合理配置,企业在试点时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和民主监督。企业要建立由党委、行政、工会和有关部门参加的试点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组织实施试点方案和有关政策措施。对于重大决策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研究讨论,确保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
  2.搞好定员定额工作。制定先进合理的定员定额标准是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基础。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快成立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成立的要负责协调和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劳动定额标准,指导企业制定先进合理的定员定额和岗位职责,为实行优化劳动组合提供必要的依据。
  3.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公开”是将组合方案、政策措施、岗位标准、考试考核结果等向群众公布。“平等”是使全体职工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竞争工作岗位。要打破经营管理人员和工人的界限,符合条件的工人可担任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不符合条件的经营管理人员落聘后,应参加工人劳动组合;在组合过程中,应同等对待男女职工,不得歧视女工。“择优”是企业依据工种岗位标准,根据各类人员特点,采取相应的考试考核方法,择优组合。凡适合残疾人从事的生产、工作岗位,残疾人能够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经考试考核合格,应予组合。
  4.搞好职业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定期的全员培训考核制度,积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职工学习培训,帮助他们提高技术业务水平,为考试考核组合上岗创造条件。
  5.加强合同管理,坚持动态组合。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后,企业要与上岗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上岗或聘用合同,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为经常保持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合理配置,不能一次组合定终身,应实行动态组合。合同届满应重新进行考试,择优上岗。合同期未满的职工,如不胜任本岗位工作,应予解除合同下岗。未被组合要求上岗的职工,经考试考核合格,可以重新组合上岗。
  6.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实行优化劳动组合,涉及企业职工利益关系的调整,不可避免地会引起这样那样的反映,因此,试点过程中,自始至终要重视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工群众的思想认识,使他们正确理解和支持这项改革。尤其是对下岗职工及其家属,更要做好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消除他们的误解和疑虑,并且满腔热情地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不得歧视他们,以增强团结,避免矛盾激化,防止产生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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