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部关于继续做好优化劳动组合试点工作的意见[失效]

  五、积极妥善安置富余人员
  通过优化劳动组合撤离岗位的富余人员,大部分是有劳动能力和有一定技术或业务专长的职工。他们是企业和社会潜在的生产力。企业和社会应当关心、爱护他们,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妥善安置,使其尽快在新的岗位上为企业和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在当前社会劳动力调节机制和社会保险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对富余人员要采取“先挖渠、后放水”的办法,目前主要在企业内部消化,不能推向社会。对富余人员应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工作年限以及政治、业务素质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的安置措施。对有劳动能力和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应通过开辟新的生产经营门路重新安置;对业务技术素质较差的中青年职工应积极组织培训,帮助他们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技术素质,为其重新走上生产、工作岗位创造条件;对老弱病残职工以及在孕期和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应予适当照顾。为了做好富余人员安置工作,要进一步巩固、发展劳动服务公司和其他厂办集体经济,发挥其安置富余人员的作用;要培育和发展劳务市场机制,建立健全职业介绍机构,积极组织劳务交流;同时要通过行政调配进行劳动力余缺调剂,使富余人员各得其所,更好地得到安置。
  六、优化劳动组合的标准
  为使优化劳动组合取得应有成效,企业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应该达到以下标准:
  1.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得到保障;职工民主监督作用得到发挥;合同制工人同固定工的关系得到改善;职工队伍基本稳定;在职工中形成团结协作、共同奋斗的生产群体。
  2.强化了劳动管理基础工作。企业制定了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和定员标准;管理机构、劳动组织和人员结构基本合理。建立健全了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了劳动纪律,提高了企业劳动管理水平。
  3.形成了科学的劳动力调节机制。企业内部劳动力自我调节和行政调配相结合,劳动力可在不同岗位之间合理流动。
  4.提高了职工队伍素质。企业建立了符合生产要求的培训制度,并形成职工素质自我提高的激励机制。
  5.妥善安置了撤离岗位的富余人员,富余人员思想情绪基本稳定。
  6.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效率的提高。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上述标准,关心试点企业,及时检查指导。对基本符合标准的,要帮助其采取适当措施逐步完善。对不符合标准、问题较多的,应要求并帮助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深入研究和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